于印发《开县2012年“瘦肉精”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开牧医发〔2012〕7号
各镇乡(街道)畜牧兽医站、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转发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农发〔2012〕15号)精神,切实抓好我县“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我局根据重庆市农委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开县2012年“瘦肉精”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开县2012年“瘦肉精”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开县2012年“瘦肉精”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全县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重庆市农委2012年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专项整治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宣传、督查、监测、检验等手段,全面抓好饲料产销、规模化养殖、活畜贩运及屠宰等环节的监管,重拳惩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不法行为,确保饲料市场、规模养殖场及初级畜禽产品市场安全隐患排查面达100%,实现生产企业不添加、经销单位不兜售、活畜贩运企业不诱导、养殖场不使用、屠宰场不忽视的“五不”效果,切实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任务
1、开展饲料产销市场专项整治
全面开展县内饲料生产企业检查,加大对饲料生产企业的饲料原料和产品的现场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开展原料及产品自检、送检工作,落实饲料生产记录、产品留样观察等质量安全制度;加大饲料批发市场、饲料经营单位检查力度,督促饲料经营单位开展产品购销核对,建立购销记录台帐,切实做到亮证经营,诚实守信。同时,积极开展饲料“瘦肉精”快速筛查工作,组织实施县乡协同、片区协查,形成城乡协作、检打联动的防护体系,全面做好防止在饲料中添加沙丁安醇、莱克多巴胺等“瘦肉精”的违法行为。
2、开展规模场饲料使用安全整治
以规模化生猪、肉牛、肉羊以及肉兔养殖场(合作社)为重点,全面禁止在饲料或饮水中非法添加“瘦肉精”的使用行为。一是全面检查规模养殖场饲料库房和加工配料间原料存储情况;二是快速筛查催长催肥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自配饲料及饮用水有无“瘦肉精”,同时以圈舍为单位进行畜尿“瘦肉精”检测;三是督促、指导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档案,如实记录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畜禽销售记录,并保留相关凭证;四是督促养殖场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同养殖场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养殖场要保证出栏的畜禽不含“瘦肉精”。
3、开展活畜收购贩运环节安全整治
活畜交易市场对畜产品质量安全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加强对活畜收购贩运企业(个人)的管理势在必行。充分发动畜牧兽医站检疫员,如实了解本区域从事活畜收购贩运人员的基本情况,督促企业(个人)建立牲畜交易记录制度,利用畜尿进行“瘦肉精”快速筛查,切实做好辖区内活畜交易市场“瘦肉精”监管工作。
4、开展屠宰场监管整治
实行检疫员包片制度,对所属范围内屠宰场的收购、屠宰行为进行全盘监督,督促屠宰场按规定记录生猪来源、数量、检疫证明、耳标号等信息,要求大型屠宰企业进行“瘦肉精”自检。动物卫生监督所以及基层动物检疫员在屠宰后也可进行“瘦肉精”抽样检测,并积极配合工商部门进行宰后检验检疫。
三、时间安排
1、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3月1日前)
制定《开县2012年“瘦肉精”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加强基层检疫员畜尿“瘦肉精”快速筛查培训,部署“瘦肉精”专项整治具体工作。
2、集中实施阶段(2012年3月-2012年11月)
3-4月,集中对县城区域的饲料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开展饲料“瘦肉精”快速筛查工作;
5-6月,集中在江里片区开展规模养殖场、活畜收购贩运环节及屠宰场“瘦肉精”安全整治;
7-9月,集中在城区、东里片区开展规模养殖场、活畜收购贩运环节及屠宰场“瘦肉精”安全整治;
10-11月,集中在埔里片区开展规模养殖场、活畜收购贩运环节及屠宰场“瘦肉精”安全整治。
3、总结检查阶段(2012年12月)
对2012年“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迎接上级检查验收。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一是成立“瘦肉精”专项整治小组。县畜牧兽医局成立“瘦肉精”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大队,执法大队和动物卫生监督所分别牵头负责养殖环节和屠宰加工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二是完善监督举报制度。通过网络媒体,明白纸的形式公开群众举报受理电话以及电子邮箱,并落实专人负责登记举报信息。三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饲料生产经营环节、养殖环节和活畜购销环节兜售、使用“瘦肉精”的,依法给予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四是严格考核制度。县畜牧兽医局今年继续将各镇乡(街道)畜牧兽医站“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年终考核,促进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2、抓好宣传,加强培训。
一是加强宣传,通过网络媒体、图文展板、明白纸等多样化形式营造畜产品质量安全氛围,向广大养殖场(户)宣传有关禁止销售、使用“瘦肉精”的法律法规,宣传 “瘦肉精”对人体的危害性;二是加强基层检疫员的“瘦肉精”速测培训,提高“瘦肉精”监管效率;三是组织养殖大户进行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增强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3、部门协作,检打联动。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各镇乡(街道)要加强与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当地工商部门等单位的协作。畜牧兽医站要如实作好检查记录,收集固定相关物证,及时上报情况。县畜牧兽医行政执法队、动物卫生监督所要集中人力、采取上下联动、检打结合等形式,严厉打击非法经营使用“瘦肉精”的违法行为。 4、收集信息,强化督查。县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大队对镇乡(街道)畜牧兽医站“瘦肉精”专项整治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畜牧兽医站要继续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统计情况收集,全面进行“瘦肉精”专项整治督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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