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频道
热点专题  企业黄页  行业排序  行业报告  
当前位置:首页热点专题食品安全专题畜产品安全专题食品安全论点 → 文章内容

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不止 建立“连坐法”很有必要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2/4/28 11:06:26 关注:437 评论: 我要投稿

  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比其他任何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对整个中华民族的伤害都大,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可能影响到我们民族的基因改变,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要如打击黑社会那样重处。所以,推行食品安全领域的“连坐法”是非常重要的举措

  当人们还在为三鹿奶粉、红心鸭蛋、瘦肉精猪肉等事件心有余悸的时候,一桩又一桩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地冲击着人们内心最后那一道防线,废旧皮鞋做的酸奶、铬超标的药品胶囊、地沟油炸的油条、硫磺熏过的木耳黄花、农药超标的蔬菜茶叶。以至于有网友这样调侃老百姓的一天:早起,买根地沟油炸的油条,切个苏丹红咸鸭蛋;中午,瘦肉精猪肉炒农药韭菜,再来份人造卤鸭蛋,泡壶香精茶叶;下午,来瓶甲醇勾兑酒,吃个硫磺馒头,再来份注胶牛肉;晚上,买瓶含氯可乐,难受了就吃几粒毒胶囊。自古以来“民以食为天”,虽然今天物质生活已经丰富到人们不再为吃不上饭而发愁,但如何吃得健康吃得安全却已经是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黎民百姓共同关注的话题。

  如何有效防止食品安全问题,保障社会公众食品安全,我国已经制定了众多与食品安全息息相关的法律,诸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法律,除此之外还有数量众多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然而众多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没有给社会公众带来食品安全的信任感和安全感。现在人们发现,当他们打开电视或者翻开报纸,越来越多的食品安全问题被曝光,越来越多的食品可能存在问题,而这些食品就是自己平时喜欢吃或者经常吃的东西。当人们气愤于无良商家为获取利益不择手段时,更气愤于政府监管不到位相关责任人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以至于一些食品问题被曝光一段时间以后,过一段时间又死灰复燃。当违法成本远远低于守法成本的时候,不良商家往往会屡教不改再越雷池。

  为有效防止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文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了明星代言食品广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以防止食品领域的虚假广告。然而仅仅只规定明星代言食品广告的连带责任并不能完全涵盖食品安全领域的所有连带责任情形。食品安全领域的连带责任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连带责任;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之间的连带责任;在虚假广告中推荐食品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之间的连带责任;农产品批发市场与生产销售者之间的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与广告主的连带责任;认证机构与生产者、销售者的连带责任。

  法律条文对食品安全责任规定的模糊不清以及对食品安全连带责任规定的缺失,导致很多食品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受不到追究,以至于人们常常惊闻于某某食品又出问题了,却看不到相关的责任人受到处罚。众所周知,食品从原材料的采购到生产、运输最后销售要经历:原材料的采购、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等诸多环节,在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关的责任人负责检测食品的质量,食品在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不应该流向市场。且每一个环节都应当有食品安全检测的记录,以便于万一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之后进行“一条线式”的责任追查。为进一步保障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严厉查处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必要在食品生产、销售领域建立食品安全连带责任制度。

  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是,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明确食品安全连带责任制度。改革开放以后三十余年,我国处于一个时空高度压缩的时代环境,社会急剧变化,新事物层出不穷,新问题亦层出不穷,法律的制定亦面临按下葫芦浮起瓢的现实尴尬。通常一部新的法律在经过几年缜密的讨论修订最终出台后,一两年便已经显得陈旧,针对现实中的新问题往往束手无策。在食品安全领域,有必要完善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法律,出台相关的法律解释或是实施细则,明确食品安全连带责任制度。主要明确: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连带

  责任;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之间的连带责任;在虚假广告中推荐食品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之间的连带责任;农产品批发市场与生产销售者之间的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与广告主的连带责任;认证机构与生产者、销售者的连带责任。

  二是,建立食品的身份证制度。通过技术层面的努力,建立食品的身份信息制度,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方便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诸如《重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食品、药品、日用化学品等七大类商品,将需要强制标注商品条码,保证随时可以查到商品的身份信息。通过技术层面的努力,可以有效查清食品在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各个领域可能出现的问题,便于连带责任的追究,同时也可以划清责任的界限防止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督。“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才能保证制定好的法律得到有效的实施,也才能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的不作为或是渎职。同时,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要共同努力一起监督食品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各个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因为食品安全问题从来都不像任何问题一样与我们每一个人漠不相关。

  窃以为,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比其他任何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对整个中华民族的伤害都大,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可能影响到我们民族的基因改变,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要如打击黑社会那样重处。所以,推行食品安全领域的“连坐法”是非常重要的举措。
文章编辑:现代畜牧网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全国畜产品批发市场价格走势(4月19日--4月25日)2024/4/27 18:50:34
2024年月中国奶业贸易月报2024/4/27 18:49:04
证监会就贯彻落实新“国九条” 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开展专题调研2024/4/27 18:45:46
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 完善专精特新“小巨人”2024/4/27 18:42:24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2024/4/27 18:41:33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4/4/27 18:37:18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3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