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主场活动暨第七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6月15日在京举办。中国食品安全论坛为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主题活动之一,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嘉宾围绕宣传周主题演讲,并有多个分论坛活动。
采访记者:李方,被采访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监管二司司长张靖
2015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主场活动暨第七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6月15日在京举办,在下午的分论坛一“聚焦新修《食品安全法》”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监管二司司长张靖表示,新《食品安全法》对互联网食品交易的规定是此次修法的一大关注点,是重要的增加条款之一。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购已经成为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方式之一。张靖表示,互联网食品交易问题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但网络食品交易存在一定风险,当前互联网食品经营监管面临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既有产业政策跟不上的问题,也有监管能力跟不上的问题。
因此,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修订版《食品安全法》对网络食品经营新增了制度性规定。张靖指出,新法对网络食品交易的规范是通过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进行的,主要有以下三项义务。
一是主体审查义务。新法明确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于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主体,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而未取得许可证的主体,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允许其入网经营。
二是管理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互联网食品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可以对互联网食品经营监管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新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还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对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责任,新法在一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新法通过规定互联网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上述三类义务,使互联网食品经营中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能够落实责任承担者,确保互联网食品交易的安全,同时也保证消费者在互联网食品交易中所产生的交易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新《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修改力度非常大,原来104条,现在足足增加了50条,变成154条。”张靖指出,网络食品交易的相关规定填补了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存在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空白,进一步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第三方平台的提供者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采访记者:杨斯阳,被采访人: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局长林伟
在今日召开的第七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之分论坛一“聚焦新修《食品安全法》”上,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局长林伟与会并表示,目前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面临巨大的挑战,新《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恰逢其时,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进出口食品贸易数量持续快速增长。数据显示,从2000年,我国进出口食品农产品的贸易额从268亿美金增长到去年的1928.2亿美元,增长了6.2倍。进口方面,2000年我国进口的食品农产品的贸易额只有112亿美金,到2014年达到1214.8亿美元,增长将近10倍。出口方面,我国从2000年的156亿美元增长到去年的713.6亿美金,增长了3.6倍。2012年我国已超过美国,成为目前全球最大的食品农产品的进口市场。
林伟表示,不仅是数量的增长,现在随着贸易全球化的发展,全球食品供应链变得越来越复杂,过去一个产品的生产、加工和消费可能都本地进行的。现在变成了全球化,特别是一些大的全球化企业的出现,使得一个产品的原料在一个国家生产,加工另一个国家,面向全球销售。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国家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就可能转变为引发出全球性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全球食品供应链环节的复杂化,也使我国对于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更加困难。
他还表示,由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转基因食品的出现、跨境电商的蓬勃发展,非传统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也导致我国对于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面临巨大的挑战。
如何来应对上述问题?对此,林伟认为,新《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对于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恰逢其时:第一,在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新《食品安全法》进一步突出了企业质量安全主体的责任,建立了四位一体的责任体系。同时,出口方面,规定进口商应对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进行审核,要求境外出口商和生产企业按照中国的食品安全和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
第二,进一步明确了出口食品监管的主体。新《食品安全法》第91条,明确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进一步完善了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体系,不仅强化了对境外源头的监管,还完善了口岸检验的检验监管的制度,落实了各方责任;
第四,强化了进口食品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动。新《食品安全法》第95条规定,市县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实行监督管理,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通报,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按照新的《食品安全法》,在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方面,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将建立基于风险分析,符合国际惯例,同时覆盖进出口过程的监督管理体系。”林伟透露。
采访记者:杨斯阳,被采访人: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金发忠
第七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在北京召开。在下午的分论坛一“聚焦新修《食品安全法》”上,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金发忠与会并表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将食品安全面临的问题都纳入法制的框架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金发忠介绍,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因瘦肉精群体性中毒等事件,引起了高度重视,和公众的广泛关注。2001年温家宝同志牵头启动了国家新时期的菜篮子工程,提出了国家无公害行动计划,用行政担保的方式,来解决中国供求基本平衡的食物的自然安全。遵从于2006年4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形成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法》“两法并行、各有侧重、相互衔接”的法律框架。
“现在新《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将食品安全的所有问题都纳入法制的框架下,这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金发忠说。
金发忠介绍,按照国务院关于食品药品与农业部门的监管职责分工,新《食品安全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法条做了增加,主要有5个方面:第一,新《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在原有基础上,调整为,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二,新《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新增了“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的规定;
第三,新《食品安全法》新增了第二十条的内容,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四,新《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了农业部在农产品食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及畜禽屠宰检验规程方面制定的责任;
第五,新的《食品安全法》参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进入市场后的监管,明确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抽样检查的义务和转基因食品需设有显著标示等责任和义务。
采访记者:李方,被采访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张志宽
2015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主场活动暨第七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6月15日在京举办,在下午的分论坛一“聚焦新修《食品安全法》”上,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张志宽表示,新修订版《食品安全法》将进一步推动属地领导的责任意识,下一步将及时启动《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细化属地政府责任。
“北京是一个特大型消费城市,管理难度非常大。”张志宽形容,北京将近3000万的人口,一天吃的蔬菜将近3000万公斤,像一座山一样,所以很难保证完全没有问题。
那么,北京市的食品安全怎么保障?张志宽表示,中央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来建立统一、高效、权威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从那时开始,北京实施了新一轮的食品药品安全的体制改革。
张志宽介绍,为落实属地责任,北京建立了市一级、区一级和乡镇街道一级的三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并且是垂直的执法体系,调动了区县乡镇街道一级政府属地责任的热情和积极性。
“实施一年多来,全市上下左右团结一致和区县一级政府沟通协作,效果非常明显,这个体制充分体现了优势,也极大地发挥了属地的热情,落实了食品安全法所要求的属地责任的问题,落到了实处。”
张志宽强调,新修订版《食品安全法》将进一步推动属地领导的责任意识,下一步将及时启动《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细化属地政府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