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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一对父子销售注水猪肉 首犯获刑十年被罚150万元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5/9/15 12:14:32 关注:579 评论: 我要投稿

   为牟取经济利益,颍泉区的秦姓父子,竟拿百姓的生命健康当儿戏,对待宰的生猪注射药物并注水。9月8日,颍泉区法院对这起案件公开宣判,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首犯秦某甲被判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念歪生意经

    屠宰注射药物并注水的生猪

    秦某甲和儿子秦某乙从事屠宰多年。为获取高额利润,秦某甲秘密为待宰的生猪注射药物、注水。

    审理查明,秦某甲父子在2014年8月2日至9月5日期间,于颍泉区家中饲养贩卖生猪的作坊里,对待宰的生猪注射药物后注水,累计注射药物、注水屠宰销售生猪460头,价值730841元。

    秦某乙明知秦某甲购买药物注射生猪,仍在秦某甲的安排下为其收购生猪,并为其运输提供便利条件、二次对生猪注射药物。

    2014年9月3日至5日,秦某甲雇佣张某某、曹某某在作坊里对注射过药物的101头生猪注水,后屠宰注射药物、注水生猪71头,屠宰后销售给猪肉经营户,价值119275元。

    首犯获刑十年

    并被处罚金150万元

    颍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甲、秦某乙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根据刑法等相关法律条文,判处被告人秦某甲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判处被告人秦某乙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曹某某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分别处罚金6万元。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者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或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的,不以数量计,都有可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注意保留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 杨治好 通讯员 王高元

文章来源:颍州晚报     文章作者:杨治好     文章编辑:现代畜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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