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中院召开审理涉食品安全犯罪新闻发布会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5/11/18 9:46:04 关注:264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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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延安中院召开了全市法院审理涉食品安全犯罪新闻发布会。此次新闻发布会的主要介绍全市法院审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情况,公布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廉政监督员,以及法制日报、 经济网、中国网、凤凰网、陕西日报、陕西电视台、西部法制报、华商报、阳光报、西部开发网、延安日报、延安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记者参与此次新闻发布会。
近年来,延安法院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严惩了一批涉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2013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审结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38件,罪名主要涉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类型有生产、销售添加罂粟壳的擀面皮案,生产、销售添加卤冰及杀泡剂的豆腐案,生产、销售使用工业松香褪毛的猪肉案,上述案件被告人均被依法予以定罪处刑。
在涉食品安全犯罪审判工作中,全市法院一是坚持公正严格司法,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认真贯彻从严惩处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精神和司法政策,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八)》和“两高”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准确适用罪名,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恶劣影响等因素,依法裁量刑罚,确保罚当其罪。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功能,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被告人的惩罚力度,今年1至9月,全市法院判决生效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被告人中,主刑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占比43.75%。对依法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依法运用收缴犯罪工具等各种措施,切实改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彻底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严格控制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2013年以来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二是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形成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合力。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研究解决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媒体关注度高,影响较大的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加大对下指导力度,适时发布指导意见和参考案例,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三是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办案质效。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审判管理,严格实行网上立案分案、审限管控、文书签发和结案审查,全程监控案件办理流程和进度,逐案评查办案质量和效率,实时规范录入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信息,同步建立电子卷宗和纸质卷宗,确保涉食品安全犯罪办案质量和效率。常态化开展庭审观摩、案件评查和裁判文书评比,不断提高法官业务水平和司法能力,严把案件证据关、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把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审理过程变成公平正义的实现过程。始终坚守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加强审级监督,依法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确保案件审判经得起事实和法律的检验。
四是积极延伸司法审判职能,有效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加强司法建议,对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食品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职能部门堵塞制度漏洞,强化犯罪预防。加强司法宣传。对社会高度关注的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通过公开审判、及时发布审判信息、庭审直播、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扩大案件审判效果。2014年,延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贾治元、薛改香、师有富、石小红、 杨建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邀请部分媒体记者旁听了该案庭审,并通过陕西法院公众服务网对该案庭审情况进行了全程视频直播。
当前,食品不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为有效遏制食品安全犯罪,在审理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过程中,延安法院将不断增强法制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依法履行职责,采取得力措施,持续加大对涉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
一是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坚定司法立场,自觉高点定位,站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保障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始终把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摆在突出位置,始终保持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始终做到对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零容忍,依法严惩,绝不姑息,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有力的刑事司法保障。
二是切实加强审判管理与审级监督。认真落实司法责任制,在保障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前提下,加强审判管理,规范司法行为,严格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从严查处违纪违法审判行为,确保公正廉洁司法。加强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和总结,坚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重判的绝不手软,对该类犯罪严格控制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对于案情重大、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在保证审级独立的前提下,坚持挂牌督办,加强业务指导,确保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
三是积极促进食品安全综合治理。进一步增强工作主动性,对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关人员或企业,可能涉及行政违法但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者发现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漏洞和隐患的,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推动完善食品安全犯罪防治体系。对于社会高度关注的涉食品安全及相关职务犯罪案件,通过公开审判、集中宣判、发布审判信息、庭审直播、公布典型案例、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及时公布打击涉食品安全犯罪取得的成果,积极开展防范和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宣传教育活动,促进企业以及公众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的不断提高,在全社会逐步形成预防和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良好氛围。
随后,该院公布了涉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并由志丹法院法官介绍了相关案件的审判情况。同时就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的一些问题,发布会上进行了现场互动交流和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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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新浪网 文章编辑:现代畜牧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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