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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解析:关于肉制品肉毒杆菌污染的科学解读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5/12/2 10:50:40 关注:507 评论: 我要投稿

  近期,加拿大和美国召回可能被肉毒杆菌污染的肉酱、鱼罐头等产品,再次引起大家对肉毒杆菌的关注。在既往解读饮料中肉毒杆菌污染(详见http://www.cfda.gov.cn/WS01/ CL1679/121240.html)基础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2015年第14期《食品安全风险解析》,组织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和南京农业大学有关专家对有关问题进行科学解读。
  一、罐装和家庭自制的发酵肉制品属于易被肉毒杆菌污染的食品。肉毒杆菌是一种厌氧菌,即在缺氧环境下才能繁殖、生成芽胞、产生毒素,芽胞具有一定耐热性,肉毒毒素具有耐酸性,因此,低酸性罐头食品(含铁罐、玻璃罐)及家庭自制的密封腌渍食物是易被肉毒杆菌污染的食品。
  二、我国已制定食品中肉毒杆菌及其毒素的相关检测标准。鉴于肉毒毒素的可能危害性,其已在全球范围内得到高度重视,美国和欧洲每年均会发布关于该菌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美国于1973年制定了低酸性食品罐头的良好作业规范(GMP),对低酸性食品罐头实行严格的加热杀菌管理,减少可能存在的肉毒杆菌污染风险。
  我国对于密封罐头等可能存在肉毒杆菌污染风险的食品,其微生物要求均为“应符合商业无菌”,并制定了相应肉毒杆菌及肉毒毒素检验方法标准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
  三、企业应主动依法召回“可能给消费者带来风险的食品”。根据资料显示,美国、加拿大报道的四起食品召回事件并不是由于肉毒杆菌导致食源性疾病暴发后的行动,而是在调查监测中发现问题和潜在风险(可能存在肉毒杆菌污染)后,生产企业的自愿召回行为,属于对社会的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对消费者的健康保护。
  专家建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认真遵守我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召回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落实召回责任。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管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企业经营者应配合食品生产者的召回工作,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在其经营范围内主动召回。对应当主动召回,而未主动召回的,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召回。
  消费者应主动关注企业和监管部门发布的召回信息,不要食用列入召回名单的食品,避免可能的食品安全风险。此外,自制发酵食品尤其要注意防控风险,选择食材原料、水、容器等要注意卫生,最好少量制作,短期食用。
文章来源:国家食药监总局      文章编辑:现代畜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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