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病死猪排骨做腊排 制售人获刑一年半罚款20万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6/1/14 10:48:47 关注:357 评论: 我要投稿
|
|
病死猪排骨做腊排,5元买进10元卖
每月进货上千斤,腊排销往渝中、南岸、九龙坡 制售人获刑一年半罚款20万记者 聂炜昌 摄影 李一鸣
明知是病死猪排骨,不良商贩却低价买进,制作成腊排骨后再价格翻倍卖出。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四川邻水人姜某在巴南租住厂房,生产销售大量病死猪排骨,涉案9万余元。
昨天,巴南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姜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并处罚金20万元。
嫌好排骨成本高打起歪主意
巴南龙洲湾街道解放村9组,有处低矮的平房,2012年8月,四川邻水人姜某将其租下,经营食品生意。
起先,姜某从广东的冻库买进猪排骨,加工腌制成腊排骨,再到农贸市场进行销售。但好的猪排骨市价一斤14元,他觉得成本太高。为获取更多利润,姜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家住荣昌的陈某。
每个月进货上千斤
陈某和丈夫兰某在荣昌做生意,他们手里的猪排骨,每斤只卖4~5元。而其收购价格更低——全是病死猪肉,陈某夫妻以每斤2~3元的价格,从唐某、黄某等人手里收购而来。
2013年7月,姜某与陈某成为生意伙伴。第一笔生意,姜某给对方汇款1万元。陈某的丈夫兰某用面包车运了一车排骨,从荣昌送到八公里。
此后,姜某固定给陈某汇款,兰某则将猪排骨运到荣昌汽车站,交由司机运到主城陈家坪汽车站,再由姜某安排人接货。姜某每个月进货两次,每次500多斤。
2014年11月27日,姜某安排一辆面包车,从陈家坪汽车站接到520斤猪排骨,准备运到巴南。在鱼洞镇附近,姜某准备接货时,一旁的便衣民警将姜某控制。
卖到渝中、南岸、九龙坡
这样的生意,姜某做了一年多。
民警通过调取银行记录发现,从2013年7月至2014年11月,姜某数次向陈某夫妇支付货款共计92580元。
姜某向警方交代,自己收购病死猪排骨后,腌制成腊排骨,以每斤10元的价格,分别卖给了渝中区学田湾农贸市场的唐某、陈某,南岸区正扬农贸市场的夏某,以及九龙坡渝州交易城农贸市场的傅某,每户数百斤到3000斤不等。
公开审理时嫌疑人没有提出异议
昨天上午10点,在巴南法院4号法庭,姜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开庭审理。41岁的姜某身穿棉睡衣,戴着手铐,被两名法警带入法庭,五六名亲属到场旁听,没有委托律师。
庭审中,来自巴南检察院的公诉人向庭审法官举示了四组证据,以证明姜某所涉嫌的罪名。公诉人称,被告人姜某明知是病死猪排骨,仍然销售给他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其行为应认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公诉人的指控,姜某一一认可,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希望法院判我缓刑……”最后陈述环节,姜某向法院表示认罪,并同意支付罚金。
休庭10分钟后,庭审法官当庭宣判,姜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姜某没有明确表示是否会上诉。
“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罚金是涉案金额的两倍以上,本案涉案9万余元,判罚20万没有问题。”事后,主审法官刘天柱向重庆时报记者介绍。
此外,去年9月17日,荣昌法院以同样的罪名,一审判处姜某的上家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八万元;判处陈某的丈夫兰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八万元。
商贩自述如何识别病死猪排骨
乌红色的排骨最好别买
昨天,在公诉人提交法院的证据案卷中,记者注意到一份笔录材料。这份笔录,是公安机关在审问被告人姜某时记录的。材料中,姜某提及,自己初中毕业后就四处打工,2008年来到重庆,并开始在南岸区四公里养猪,2012年开始经营腊排骨。
事实上,在材料中,姜某已经明知自己收购的猪排骨,是来自病死猪。姜某称,病死猪的排骨颜色要比正常猪的排骨红些,属于乌红,而正常猪排骨是鲜红色,“由于这些猪都是得病死的,没有及时放血,血就留在了排骨和肉上,看上去颜色就是乌红的。”
此外,病死猪肉的气味,要比正常猪肉刺鼻。姜某还提到,病死猪的排骨比正常市场上卖的便宜,市场上正常排骨要卖14元一斤,而自己收的病死猪排骨只要5元一斤。
|
|
文章来源:重庆时报 文章作者:聂炜昌 文章编辑:现代畜牧网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