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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通报12起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6/2/4 18:07:33 关注:332 评论: 我要投稿

  荆楚网消息(记者 田涧 )2月4日上午,宜昌市食品安全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宜昌市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新闻发布会”向广大市民通报2015年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管查处情况。
 
    2015年,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履职,在打击生产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等行动中取得成效,其中立案2723起,涉案货值250万元,罚没款580万元。
 
    为了更好的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广大市民的餐桌安全,我们开展“行刑对接”,市公安局设立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负责食品药品案件办理。去年,公安部门与监管部门开展联合行动65次,办理食品案件26起,刑拘32人,起诉32人。
 
    宜昌市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公开通报如下:
 
    1、贺光喜生产经营掺杂掺假食品案
 
    2015年5月21日,夷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茶叶专项整治中发现,当事人贺光喜在位于夷陵区下堡坪乡茶叶生产加工场所内,将前期不能揉捻成形的老叶和大叶掺入白糖加工成茶叶进行销售,销售额650元,获利572元。当事人贺光喜生产经营掺杂掺假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夷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贺光喜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72元,没收现场查封的白砂糖22.3公斤,罚款20000元。
 
    2、陈华林、刘明、曹晓惠等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5年10月15日,五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线索,对当事人陈华林、刘明、曹晓惠等在五峰镇金龙宾馆进行非法生产(勾兑)“蜂蜜”窝点进行查处。经抽样检测 “蜂蜜”中铝离子残留量均超过食品正常添加剂使用规定的标准。上述勾兑、销售的假蜂蜜很容易造成食源性疾患。当事人陈华林、刘明、曹晓惠等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构成违法犯罪。五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将陈华林、刘明、曹晓惠移送至五峰自治县公安局,3名犯罪嫌疑人被刑拘,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3、项云波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案
 
    2015年4月22日,西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项云波位于西陵区西坝康家巷(原三峡峡江造纸厂车间)的成品仓库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更改“阿姆斯”甜玉米的生产日期,货值金额为5220元。当事人项云波篡改食品的生产日期并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实施<产品质量法>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西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湖北省实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三十条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之规定,责令项云波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罚款40000元。
 
    4、高欢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案
 
    2015年5月26日,西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处的西陵一路儿童大世界销售无中文标识婴幼儿奶粉案,货值金额为8572元。当事人高欢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西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高欢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进口食品,罚款10000元。
 
    5、长阳自治县中药材公司中心药店销售假冒保健食品案
 
    2015年5月14日,长阳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线索,对长阳自治县中药材公司中心药店销售的保健食品“蚁力神助勃胶囊”进行检查。当事人从“宜昌爱尔乐保健品公司”处购进保健食品“蚁力神助勃胶囊”10盒,经调查系假冒产品,货值金额400元。长阳自治县中药材公司中心药店销售假冒保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相关规定,长阳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给予长阳自治县中药材公司中心药店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假冒保健食品,罚款3000元。
 
    6、龚道成经营未经动物检验检疫冷冻肉食品案
 
    2015年7月17日,当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在当阳台北宾馆院内对龚道成厢式货车内货物进行了检查,查处了23件无中文标识、无检验检疫证明文件的冷冻肉。该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935元。当事人龚道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当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给予龚道成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扣押的违法产品23件,罚款45000元。
 
    7、杨远成生产死因不明、未经检疫动物肉制品案
 
    2015年1月5日,点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杨远成租住的五龙街临时住房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死因不明、未经检疫的生猪生产加工熏腊肉制品。经查,发现杨远成从2014年12月27日始至案发之日止租赁于秀英位于点军区五龙街的临时住房,使用死因不明、未经检疫的生猪生产加工熏腊肉制品,现场查扣熏腊肉半成品315公斤和相关加工工具。点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发现其未对外销售。当事人杨远成生产死因不明、未经检疫动物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点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之规定,给予杨远成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肉制品315公斤和用于违法生产加工工具,罚款20000元。
 
    8、龙行云(兴隆茶厂)涉嫌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2015年4月22日,点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对点军区土城乡土城村4组当事人龙行云的茶叶加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茶叶生产加工,并在加工过程中非法添加白糖,现场查扣掺杂白糖茶叶半成品60公斤。当事人龙行云(兴隆茶厂)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点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给予龙行云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加工的半成品茶叶60kg,罚款18000元。
 
    9、高康经营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2015年5月11日,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宜昌高新区发展大道13号的高康副食店三种预包装食品均未见中文标签及说明书,货值金额198元。当事人高康经营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给予高康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产品,罚款15000元。
 
    10:徐宗山、高德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2014年12月22日,秭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徐宗山、高德双非法购得没有任何产品标示的物质,对准备销售的食品进行加工,违法所得14740元。现场查获20吨有毒有害食品。当事人徐宗山、高德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秭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秭归县公安局立案查处。2015年12月21日,秭归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审判处徐宗山有期徒刑五年,罚金100000元。判处高德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4740元。
 
    11、王群格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罪案
 
    2014年12月23日,秭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秭归县公安局在检查中发现,王群格安排工人在食品加工过程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现场查获有毒有害食品13464公斤,涉案货值26928元。当事人王群格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秭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秭归县公安局立案查处。2015年11月5日,秭归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判处王群格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55000元。
 
    12、钱良兵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罪案
 
    2015年8月15日,远安县盐务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公安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钱良兵销售的假冒“云鹤”牌精制碘盐进行查处。共查处假冒食用盐550件,11.55吨。经检验该批产品属工业盐假冒食用盐,当事人钱良兵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构成违法犯罪,依据《刑法》相关规定,2015年12月18日,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判处被告人钱良兵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70000元,同时,判定被告人钱良兵在缓刑期限内,禁止从事销售食盐经营活动。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文章作者:陈彦儒 邓璐      文章编辑:现代畜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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