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建宁:卤制品加罂粟壳 男子被判一年刑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8/3/28 14:43:32 关注:910 评论: 我要投稿
|
|
明知在卤味料中添加罂粟壳卤制出的卤制品被人食用后对人体有害,仍在卤味料中添加罂粟壳,近日,经建宁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决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0元。
2016年1月29日,刘某租赁建宁县濉溪镇建莲西路1-26号店面,于同年4月在该店经营卤味店生意。期间刘某明知在卤味料中添加罂粟壳卤制出的肉类等卤制品,被人食用后对人体有害,为了生意更好,仍在卤味料中添加罂粟壳。2017年9月30日,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刘某正在经营的卤味店检查,发现其加工卤制品的卤味料涉嫌非法添加罂粟碱。
经三明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认定,从刘某处扣押的卤味料抽样检验出罂粟碱含量33.7微克/公斤,蒂巴因含量37.1微克/公斤。刘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明知罂粟壳禁止用于加工食品,在生产、销售卤制食品中非法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在农贸市场销售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近日,经建宁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决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0元。
|
|
文章来源:福建法治报 作者:黄丽青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