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防治非洲猪瘟指挥部关于做好生猪及产品调运工作的通知
辽防指发[2018] 40号
各市防治非洲猪瘟指挥部、省防治非洲猪瘟指挥部成员单位:
在坚持疫情防控和稳定生产两手抓的基础上,根据当前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形势,为缓解当前我省生猪压栏和生猪产品库存积压情况,保障元旦、春节猪肉市场供应,经研究决定对现行生猪及产品调运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生猪跨市调运监管
(一)用于继续饲养生猪跨市调运。种猪场可跨市调运用于继续饲养的生猪,种猪场应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各地要对种猪场进行风险评估,要凭该种猪场30天内的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检测报告(每场至少采样30份样品)出具产地检疫证明。
(二)用于屠宰生猪跨市调运,必须经产地检疫合格。
(三)相关要求。生猪运输车辆必须在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备案,官方兽医出具产地检疫证明时必须查验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车辆要按指定路线行驶,到达目的地后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装载前和卸载后要严格清洗、消毒。
二、生猪产品跨省调运
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必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A类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具有自主经营品牌(无代宰),年生猪屠宰量达到10万头以上,调运前该场环境要经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合格。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具备非洲猪瘟检测能力。禁止向未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低风险区省(市、区)调运生猪产品。
三、严格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
官方兽医及协检员要严格按照新修订的《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产品屠宰检疫规程》开展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要做到临栏,严格查证验物,确保生猪及产品安全。实施产地检疫时,要严格查验运输车辆备案及清洗消毒情况。对运输、屠宰未经检疫生猪,未使用备案的车辆运输生猪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要严厉打击隔山开证、异地出证、不检疫就出证、倒买倒卖检疫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市级要加强种猪场、屠宰企业非洲猪瘟监测,省级要加强抽检。
四、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管理
各地要强化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和我省有关要求,对生猪运输车辆进行备案,要加强监管,发现生猪运输车辆未经备案,车辆跟踪定位系统未有效使用,或有伪造、变造、借用备案表等情形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及时通报当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从12月25日起,全省停止使用生猪运输专用通行卡。
五、强化生产经营者防疫主体责任
养猪场(户)特别是规模养殖场、种猪场要加强饲养管理和消毒,禁止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强化生物安全防护措施,严格进出场区人员、车辆管控,及时报告生猪出栏补栏、临床发病等情况。公路运输生猪承运人,应当使用已经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并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数量等内容承运生猪,须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及时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屠宰企业要严格生猪入厂查验,严查生猪来源、检疫证明、标识佩戴等,详细记录生猪来源,如实记录生猪产品生产和流向信息,要定期加强清洗、消毒,入场、出场车辆要严格彻底进行消毒。各环节生产经营者发现生猪异常死亡,要立即按规定报告。
各市要将需要跨市调运生猪的种猪场名单,以及符合资质条件并经检测合格的屠宰企业名单,统一登记并报省防治非洲猪瘟指挥部办公室。
辽宁省防治非洲猪瘟指挥部
2018年 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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