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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关于进一步加强饲用猪血液制品等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9/1/30 9:28:39 关注:557 评论: 我要投稿

关于进一步加强饲用猪血液制品等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农林(业)局:
  为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近期农业农村部发布了第91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就进一步强化以猪血为原料的饲用血液制品生产过程管控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饲用猪血液制品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农函〔2019〕29号)及公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贯彻。当前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饲用猪血液制品等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监管对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迅速做好公告的宣传贯彻工作,将公告中关于猪血收集储存运输、饲用猪血液制品使用等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和相关饲料生产企业,告知生猪屠宰企业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原料销售给获证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用于生产,更不得将猪副产品销售给无资质的单位从事非法生产,并认真贯彻落实。
  二、加强生产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动物源性单一饲料生产企业的管理,督促企业做好供应商资质评价和再评价、与合格原料供应商签订长期供货协议或合同、按规定做好原料的查验检验、规范原料存放与整理、加强厂区卫生管理和消毒,严格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品质量控制,规范生产过程、出厂检验、销售去向、留样观察等各类台账记录,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不得采购非洲猪瘟防控期间禁止调运的猪产品用于生产,外省入苏动物产品需经指定通道检查签章。各地要对辖区内所有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获证企业开展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企业可以继续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责令立即停产、限期整改。
  三、加强使用管理。公告取消了此前对以猪血为原料的血液制品及相关饲料产品的限制性规定,各地要强化饲用猪血液制品使用管理。督促使用饲用猪血液制品的相关饲料生产企业按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要求,加强供应商评估和原料入厂查验,确保饲用猪血液制品非洲猪瘟检测阴性方可投入使用,并认真做好相关生产、检验、销售记录。2018年12月28日之前已生产的饲用猪血液制品及相关饲料产品,经检测确证非洲猪瘟核酸阳性的,要监督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相关产品可继续销售和使用。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1号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代章)
  2019年1月24日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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