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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非洲猪瘟防控与恢复生猪生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生猪调运规定的通知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1/3/14 21:09:07 关注:1850 评论: 我要投稿

  四川省非洲猪瘟防控与恢复生猪生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生猪调运规定的通知

川防应指办[2021]5号


  各市(州)非洲猪瘟防控与恢复生猪生产指挥部:
  为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保障我省生猪生产健康发展,根据当前国内外疫情形势,经认真研究,决定对生猪调运规定进行调整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停省外生猪调入我省,用于继续饲养的种猪和仔猪除外。
  二、跨省调入种猪和仔猪的,需向调入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点对点”调运。
  (一)种猪和仔猪调出、调入养殖场应为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物安全条件较好,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种猪调出场还应具各《种畜禽经营许可证》
  (二)调入的种猪和仔猪必须经有资质的非洲猪瘡检测实验室检测合格,且检测报告在3天有效期内。种猪100%全部检测;仔猪检测比例为10%,但检测数应不少于10头,调运数量不足10头的全部检测。
  (三)调入的种猪和仔猪应有完整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牲畜耳标佩戴齐全且编号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相符。
  (四)运输生猪车辆必须是依规已经备案车辆。
  三、跨省调入的种猪和仔猪须隔离饲养21天,隔离期间做好生物安全防护措施,隔离后需混群饲养或需分销、转场饲养的,应按照本文件第三条第二项抽检比例要求进行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后方可混群或分转。
  四、具有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牲畜耳标佩戴齐全,且符合农业农村部和目的地省调运规定的生猪,可调运出省。
  五、各地要认真执行指挥部调运规定,不得层层加码,确保生猪有序流通。要做好“点对点”调运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原则上办理时限不超过1个工作日。对不符合调运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原因:符合调运条件的,不得阻碍或拖延生猪调运。
  六、上述调运政策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前期文件中有关生猪调运要求与本文件精神不符的,予以废止。
  四川省非洲猪瘟防控与恢复生猪生产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3月10日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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