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26部门联合开展2021年全省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1/6/8 17:14:20 关注:385 评论: 我要投稿
|
|
日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26部门关于开展2021年全省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印发,决定以“尚俭崇信 守护阳光下的盘中餐”为主题,于2021年6月8日启动2021年全省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此次活动宣传重点:一是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论述精神,以及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围绕宣传周主题,突出宣传“尚俭崇信”的食品安全理念。二是集中展示各地各部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助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维护食品安全方面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效,树立政府权威形象。三是引导食品行业市场主体严格自律,树立风险防控意识,提升管理水平,对从业人员广泛开展诚信守法教育,营造尚德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四是倡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加强科普宣传,强化风险交流,推动提升公众食品安全素养,弘扬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树立科学消费理念,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氛围。
此次活动重点开展:《食安龙江》栏目系列宣传,全省食品安全宣传周走进演播室活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案例展示,“食品安全知识进大学校园”活动,“摒弃浪费 守护安全”食品安全与反浪费倡议承诺活动。
根据活动安排,省直相关部门开展主题日活动。省教育厅深入开展2021年“师生健康 中国健康”主题健康教育活动。省工信厅举办《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相关内容培训班。省公安厅集中宣传近年来公安机关“昆仑”行动中打击食品犯罪、推动源头治理的工作成效,指导各市(地)开展以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成果展示为主题的警营开放日活动。省司法厅开展“防控疫情 法治同行”专项法治宣传行动。省交通运输厅开展农村物流服务品牌宣传推广活动。省农业农村厅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普信息展播,省、市、区联合组织开展“尚俭崇信,守护阳光下的盘中餐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暨‘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日活动”,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进大学活动,指导各市(地)同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活动。省卫生健康委举办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科普宣教主题日活动。省市场监管局集中宣传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集中开展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展示,组织汇编食品相关产品选购和使用提示手册,开展食品生产企业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科普宣传,开展“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主题活动,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开展特殊食品宣传教育活动,开展“转基因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宣传活动,举办“你点我检”食品安全快检开放日活动,开展“食品安全检测开放日”活动,开展“食品安全计量开放日”活动,开展“小手拉大手,食品安全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公开课”活动。省林草局举办林产品标准质量安全培训班,开展“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活动。省供销社开展“安全供给放心消费”主题活动。省粮食局组织各市(地)粮食部门开展“2021年食品安全宣传周粮食质量安全宣传日”活动,开展“粮食实验室开放日”活动。省科协举办全省食品安全宣传周省科协主题日活动。哈尔滨海关组织各隶属海关开展“食品安全口岸行”活动,开展“严防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有关宣传,继续推进“进口食品‘国门守护’行动”宣传。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开展“放心食品、舒心旅途”主题日活动,组织开展铁路食品安全巡查。
|
|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