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频道
热点专题  企业黄页  行业排序  行业报告  
当前位置:首页热点专题畜禽疫病专题非洲猪瘟科普与消费 → 文章内容

政策解读 | 带你揭开非洲猪瘟的“秘密”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2/7/5 17:29:46 关注:522 评论: 我要投稿

  近日,尼泊尔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3月19日至4月14日,该国巴格马蒂省6家农场发生非洲猪瘟。2022年5月27日,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关于防止尼泊尔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46号)。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ASFV)感染猪而引起的一种烈性、广泛出血性传染病,ASFV可感染不同年龄段的家猪和野猪,其最急性和急性型的死亡率高达100%,该病迄今尚无有效疫苗应用,是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法定报告的动物传染病之一,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传染病。
  一
  病原
  ASFV是非洲猪瘟相关病毒科非洲猪瘟病毒属的唯一成员,也是唯一虫媒DNA病毒。
  ASFV耐低温,但对高温敏感,不同温度条件下存活时间不同:56℃可存活70分钟,60℃可存活20分钟,25–37℃可存活数周,在4℃条件下可以存活1年以上,在冷冻猪肉中可存活数年。ASFV对乙醚和氯仿敏感,2%氢氧化钠、2%–3%次氯酸钠、0.3%福尔马林等消毒剂均可有效灭活ASFV。
  二
  临床症状
  自然感染时,潜伏期通常为5–9天,试验感染为2–5天,但因感染剂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发热第7天或症状出现后1–2天内,病猪就会死亡。病程分急性、亚急性和慢性。在家养猪群,该病毒入侵后常导致急性非洲猪瘟的集中暴发,急性非洲猪瘟的致死率常达100%,并常在出现临床症状前死亡;体温高达41℃,持续可达4天;猪只表现极度虚弱,心跳加快,咳嗽、呼吸困难,浆液或黏液脓性结膜炎,血痢,呕吐。亚急性型和慢性型出现在该病毒已感染的猪群中。亚急性型非洲猪瘟缺乏明显的临床症状,3–4周后死亡或康复。感染猪常伴有高热,流产也很常见。慢性非洲猪瘟发育迟缓、消瘦,出现关节肿胀、跛行、皮肤溃烂和肺炎。
  三
  流行病学
  传染源
  发病猪和带毒猪是非洲猪瘟的主要传染源。病猪组织和体液中含有高滴度的病毒,可经唾液、泪水、鼻分泌物、尿液、粪便和生殖道分泌物等排出体外。健康猪直接接触到病猪或其污染物而被感染。
  传播途径
  ASFV的主要传播方式有3种:
  (1)直接传播,通过健康猪与病猪或带毒野猪接触而感染;(2)间接传播,血液、排泄物以及污染的车辆、工具等能传播ASFV,猪采食污染的食物,或舔食污染物品而感染;(3)媒介蜱传播,ASFV是目前发现唯一的DNA虫媒病毒,游走性钝缘蜱和非洲钝缘蜱等多种钝缘蜱能感染ASFV,并作为其保毒宿主和传播媒介。钝缘蜱的强大生命力和ASFV在其体内长时间存活是许多疫区反复发病,难以根除ASF的主要原因之一。
  传播特性
  有报道指出ASFV自身的传播能力不强,在同一猪舍内有的栏设猪发病死亡,而其它栏设的猪未见临床异常。
  ASFV在非洲的传播主要通过非洲野猪隐性带毒及软蜱叮咬。非洲野猪感染该病毒后有表现为隐性带毒,但由于病毒含量较低,需要通过虫媒软蜱才能向家猪传播。而欧洲的野猪对非洲猪瘟病毒易感,因而在欧洲感染猪与健康猪的接触是非洲猪瘟的主要传播途径。ASFV在未经高温处理的肉品中存活能力很强,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腌制猪肉制品、火腿等也是造成病毒跨区域传播的重要因素。
  历史上,多起跨境传播的ASF疫情均与轮船运输的污染泔水、航空器、火车运载污染的猪肉制品以及感染ASF野猪的移动有关。
  四
  预防控制措施
  1
  开展免疫监测:ASF对养猪业的破坏性巨大,但目前仍未有安全有效的疫苗和药物问世。因此,快速、灵敏的现场检测是及时实施控制措施的关键。
  2
  防止传染源引入:一旦传入传染源,则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隔离、扑杀、消毒等严格的处置措施,防止非洲猪瘟的进一步扩散。
  3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养殖者的防患意识,充分了解非洲猪瘟的严重危害,掌握防控措施。
  4
  加强进境检验检疫:阻断ASFV可能的传播途径,防止非洲猪瘟从国外疫区传入。
  五
  海关及时
  采取的措施
  1
  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2
  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疫区国家或地区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来自疫区国家或地区的进境航空器、公路车辆、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4
  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疫区国家或地区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5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内容审核: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
文章来源:12360海关热线微信号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2024年第14周国际非洲猪瘟疫情汇总2024/4/26 19:55:37
2024年第14周国际非洲猪瘟疫情汇总2024/4/26 17:55:37
国际非洲猪瘟疫情汇总(4.24)2024/4/26 5:08:46
国际非洲猪瘟疫情汇总(4.24)2024/4/26 3:08:46
国际非洲猪瘟疫情汇总(4.24)2024/4/26 1:08:46
国际非洲猪瘟疫情汇总(4.23)2024/4/25 8:02:03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3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