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知识问答(二)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6/6/13 9:06:50 关注:833 评论: 我要投稿
|
|
法律法规知识
23.兴办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取得何种许可 证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 疫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兴办动物及动物产 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省级兽医主管部 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4.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动物及动物产品 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 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 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m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 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m以上。
25.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否应当具备无害化处理设施?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 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 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 设无害化处理设施。
26.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是否应当具备无害化处理设施?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具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27.违反《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未按要求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应当受到何种处罚?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28.违反《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擅自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应当受到何种处罚?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9.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或者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应当受到何种处罚?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3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应当受到何种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要求,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3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受到何种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如何定罪处罚?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3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如何定罪处罚?
答:上述行为应按《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4.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应当受到何种处罚?
答: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5.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应当受到何种处罚?
答: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6.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内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
|
文章编辑:现代畜牧网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