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南宁1月9日专电(记者程群、赵刚)为防控熟肉制品进货来源不明、经营场所卫生状况差等风险,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期出台熟肉制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熟肉制品销售者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熟肉制品安全。
办法要求,熟肉制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熟肉制品销售活动,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办法要求,销售者禁止销售无食品生产经营相关合法资质生产加工或烹制的熟肉制品等11类产品,并要求销售者每日结业前清点和检查剩余熟肉制品的数量和食品安全情况,对超过保质期或被污染、腐败变质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熟肉制品,及时采取无害化销毁等处置措施,并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台账,记录被处置食品的相关信息。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办法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熟肉制品经营者实施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销售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组织开展食品快速检测和抽样检验工作;对未达到要求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查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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