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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1/4/20 11:57:49 关注:981 评论: 我要投稿

各市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好《办法》,引导和规范畜禽养殖发展,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现就贯彻实施《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搞好宣传普法,加强培训学习

  (一)搞好系统内的学习。各地要快速行动,采取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积极做好畜牧兽医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对《办法》的学习,使系统内的干部职工能深刻理解《办法》内容,达到活学活用的目的。

  (二)组织好《办法》的培训。为做好《办法》的培训工作,省局将制作宣讲多媒体讲义,组成《办法》宣讲小组,采取分片划区的方式对17市进行集中培训,以更好地推动各地迅速开展《办法》的培训工作。

  (三)开展《办法》的宣传普法。省法制办、省畜牧兽医局组织召开省直有关厅局和新闻媒体参加的宣传贯彻《办法》座谈会,加大《办法》的宣传和普及范围;近期省局将印制布告、宣传手册等培训宣传资料,分发到基层畜牧兽医人员进行学习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广泛开展《办法》的宣传工作,做到“电视报刊上能看到,广播电台里能听到,畜禽养殖场(小区)里能看到,网络上能查到,各责任主体都知道”,为《办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二、科学把握养殖准入条件,切实搞好养殖布局规划

  (一)尽快明确“三区”。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办法》的规定尽快明确畜禽养殖“三区”即: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合养殖区。在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对于已经建成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搬迁,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小区)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26号令)第二十条规定,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建议市政府尽快制定出台畜禽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补偿标准;在控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小区);在适合养殖区,要按照《办法》规定建设。

  (二)抓紧编制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各地要成立畜禽养殖规划编织领导和工作小组,按照《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认真开展工作。一是开展调研。要迅速启动畜禽养殖规划调研工作,组成调研小组,深入实地,充分掌握当地畜牧业发展现状,区位优势和潜力,摸清当地可用的土地资源和环境条件等问题,为规划编制的切实可行,提供可靠依据。二是科学编制。编制畜禽养殖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等实际情况,坚持种养结合,走农牧循环、动植物互惠的发展路线,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合理规划区域载畜量,对适养区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根据水环境容量和耕地消纳畜禽粪污的能力,确定区域畜禽养殖数量,规划布点养殖场(小区),国家将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建立农业生态平衡体系。三是规划报送。市、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各市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于10月底前报送我局,我局根据各地规划情况,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全省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科学掌握准入条件。一是畜禽养殖场(小区)选址要符合城乡规划,距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1000米以上;二是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有对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粪污和其他固体废弃物等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并运转正常,同时功能区建设明显分开;三是同一畜禽养殖场(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包括两种)以上的畜禽。

  三、组织调查摸底,规范养殖场(小区)备案

  (一)组织畜禽养殖场(小区)调查摸底。市、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进行调查摸底,掌握畜禽养殖存栏、出栏的生产结构,同时,为制定其它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品种和标准提供科学依据。各市对其它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品种和标准要在今年5月1日前公布,并报省局备案。

  (二)集中开展已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各市要根据《办法》的要求,集中开展已有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备案。一是申请。符合备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申请人要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具体见附件1)。二是现场核查。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现场核查工作小组,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备案的养殖场(小区)开展现场核查工作。三是登记备案。经现场核查,符合备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后经审核达到备案要求的,给予备案。四是畜禽养殖代码发放。达到备案要求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畜禽养殖代码,并在当地媒体公布。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代码编制方法见附件2。

  (三)规范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工作的规范管理。一是符合规划。新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二是备案申请。认真核实新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区备案申请提供的土地使用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合法。三是核查认定。新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合法有效,在规定时间进行现场审核,根据核查结果,确定是否准予备案。

  (四)及时报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信息。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备案登记情况,填写《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汇总表》(附件3),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以书面及电子文档形式分畜种逐级报送省局。已经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申请备案的,要在今年10月1日前完成并逐级上报省局。

  四、推进畜禽养殖指导服务,加强畜禽养殖执法监管

  (一)规范畜禽养殖生产行为。一是建立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管理制度、生产技术规范以及防疫制度等采取统一制作的方式,加强畜禽养殖场的规范化管理,为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达标创建提供基础条件。二是加强疫病监测和免疫工作。严格畜禽养殖者实施强制免疫计划,加强日常监测工作,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畜禽不得随意销售。三是严格投入品的使用。畜禽养殖场(小区)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饲料等投入品和禁止使用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制品废弃物等饲喂畜禽。

  (二)指导完善畜禽养殖(小区)档案建立。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备案畜禽养殖场建立档案的指导工作,监督完善《办法》中养殖档案设立内容,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档案式样见附件4,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养殖场(小区)可按照统一制式自行印制。各地在做好畜禽养殖备案管理工作的基础上,要创新工作方式,鼓励支持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推进养殖档案的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进程。

  (三)推进畜禽养殖执法监管。一是加强日常执法监管。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畜禽养殖场(小区)监督检查,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将畜禽养殖场(小区)规范管理与养殖档案建设列入日常监督管理范畴,不定期进行督查。二是结合其他执法检查加强监管。结合联合执法、养殖项目检查、无公害产地认定等工作,推进畜禽养殖场(小区)规范管理,提高建档质量。三是加强执法监督。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对已备案畜禽养殖场(小区)未建立或未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要限期改正。在备案中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查实将注销畜禽养殖代码。符合备案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未申请备案的,不得发放畜禽养殖代码,不安排相应扶持项目。

  (四)搞好畜禽养殖场(小区)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做好国家、省对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抽检监测工作,同时发挥当地检测中心职能,有计划的开展养殖场(小区)投入品、常规疫病、药物残留等安全监测工作;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建立并实行药物残留检测制度,确保食品安全。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掌握当地畜禽养殖信息,建立网络信息平台,对安全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监测结果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

  五、加强组织协调,落实扶持措施

  (一)努力实现监管与扶持两兼顾。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努力做好养殖场监管与扶持工作,对登记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主动搞好监督检查,确保养殖环节操作规范。经过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诚信度高、自律性强的,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的相关扶持;已扶持的规模场,不主动备案和接受监管,实行“黑名单”制,今后将不安排扶持项目,切实落实监管扶持两促进,达到监管有效的目的。

  (二)尽快建立畜禽规模养殖监管扶持协调机制。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发改、财政、科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监管、落实扶持政策,为畜禽养殖者提供养殖技术、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服务。

  (三)积极落实相关扶持政策。要根据《办法》有关规定,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和协调,认真研究落实对畜禽养殖及服务体系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加大对畜禽良种推广、疫病防治、饲料生产以及研发、推广畜禽良种的关键技术、设备等政策扶持和项目支持,积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中,加快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不断完善监管服务条件。监管服务体系和支撑条件是全面加强监管工作的主要保障,要以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能力为重点,加快构建监管服务体系。一是积极争取加强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畜禽养殖监管执法服务队伍,设立畜牧执法监管服务机构,配备通讯、交通、办公等设施设备,保障工作经费。二是完善提高各级畜牧兽医部门检测化验的设施设备,保障常规监管服务的开展。三是建立畜禽养殖档案信息化管理网络,健全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四是设立公开监督服务举报电话,接受社会举报和监督,扩大监管服务覆盖面。

  各地开展《办法》宣传贯彻情况,请及时报送省畜牧兽医局。

  联系电话:0531-87198090

  邮    箱:xmkjc@163.com

  附件:

1.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申请书

2.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编号方法

3.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汇总表

4.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档案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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