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玉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调整动物检疫制度
动物检疫制度是《动物防疫法》确立的兽医卫生管理基本制度之一,主要包括产地检疫与屠宰检疫两方面内容。
关于产地检疫制度。我部历来高度重视跨省流通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和监管工作,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强化跨省流通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力度。对于省内流通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措施的调整,我部正在开展专题调研,您提出的“执业兽医出具健康证书制度”是正在研究的方向之一。但由于我国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农村地区短期内很难有数量充足、素质合格的执业兽医或兽医服务主体参与、支撑产地检疫工作,当前还不具备实施“执业兽医出具健康证书制度”的条件。
关于屠宰检疫制度。目前屠宰环节有屠宰检疫、卫生检验和肉品品质检验三项制度。屠宰检疫与肉品品质检疫分设一定程度上混淆了屠宰厂(场)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管责任。目前,我部正在积极推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工作,拟改革屠宰检验检疫制度。一是在继续实行屠宰检疫制度的基础上,将技术性操作要求交由屠宰厂(场)负责。调整屠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内容和检疫方式,进一步强化官方兽医屠宰检疫的监督职能。二是整合屠宰环节的卫生检验和肉品品质检验,实行兽医卫生检验制度,检验的内容包括屠宰环节涉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生物性、化学性风险物质和肉品品质指标,以强化屠宰场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二、关于调整经营运输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的相关制度
《动物防疫法》主要调整动物防疫活动,《食品安全法》主要调整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和安全管理等活动,两部法律在立法目的和指向上并不冲突。动物疫病风险覆盖兽医卫生全链条,流通和加工环节依然存在动物疫病发生、流行的风险点。动物卫生监管机构应当依据《动物防疫法》在加工、流通环节的动物防疫开展执法监管,这与“实施统一的食品安全和卫生检验制度”并不矛盾。
三、关于调整强制免疫制度
我国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免疫与扑杀相结合的综合防控措施。这些措施的实施,有效保障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以相对较低的经济成本取得了较好的防控成效。当前,按照中央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科学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的要求,我部正在推动调整完善动物防疫支持政策。一是会同财政部门开展专题调研,加快制定落实动物防疫支持政策的相关制度,推动出台动物防疫经费管理办法。二是及时总结和推广强制免疫政策试点的好经验、好办法,加快扩大试点范围。三是联合财政部门推动出台《关于调整完善动物防疫支持政策的通知》,及时调整国家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建立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进入退出机制,调整强制免疫疫苗经费中央财政补助比例和经费下达方式,以及疫苗采购和补助方式,优化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四是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强制免疫疫苗招标采购和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规范管理,保障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顺利开展。五是指导各地加强辖区疫苗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切实规范疫苗生产行为。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强化疫苗采购、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和企业。
四、关于增加跨省流通活畜禽的相关制度规定
我部会同地方兽医主管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跨省流通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督管理。目前,正在开展为期6个月的乳用种用动物跨省调运转移监管专项整治,集中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种用、乳用动物行为,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自2016年7月起,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跨省调运畜禽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实现了跨省调运畜禽检疫数据互联互通,进一步强化了检疫监管,规范了检疫证明管理和使用。
《动物防疫法》实施以来,其确立的动物防疫制度在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畜牧业发展转型升级,动物检疫制度也在逐步调整完善。目前,我部正在积极推动《动物防疫法》修订相关工作,力争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纳入法律制度,更好地推动兽医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兽医工作的关心,希望以后继续对我部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部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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