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解读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7/11/30 15:35:16 关注:474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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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建立食品防护计划内容
第五条增加建立食品防护计划内容,明确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食品防护计划,防止食品受到蓄意污染或人为破坏,并且需要同步提交相应的资料。随着国际上非传统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食品防护计划的建立显得越来越迫切。
出口食品企业尤其要注意建立食品防护计划,在食品安全保障上与国际形势和要求接轨。关于食品防护计划的建立可以参考GB/T 27320-2010《食品防护计划及其应用指南食品生产企业》,该标准中明确了食品防护计划的范围、定义、原则、策划、制定实施、验证和改进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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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方式充分结合企业实际
第九条明确:专家评审主要采取文件评审方式,对进口国(地区)有特殊注册要求或者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可以实施现场评审。
此条款与原142号令相比可看出:企业落实出口食品备案相关责任要求的审核过程中,会充分考虑食品安全的风险及进口国的特殊要求,而不再局限于固定的模式和检查频率,将产品本身的产出过程和要求作为管理重点。
在此之前,国家认监委发布《关于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HACCP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中也明确要求:结合出口注册备案监管工作,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或认证机构按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文件审查中发现存在问题需进一步核查的,可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和实施现场检查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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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合规管理
第十条、第二十三条明确:第三方的认证结果被认可,企业也可以结合自身的信用进行声明。并且针对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了明确的要求,增加了第三方机构的法律责任。企业在进行第三方机构认证时,应查询认证机构是否存在违法行为,防止认证结果不被采信。可以从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询有资质的认证机构。
随着对认证认可机构信用管理等的进一步强化,对企业的食品安全体系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议企业进一步加强自身体系建设,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规范日常生产活动,同时做好与认证机构的沟通,保持信息及时有效的传递和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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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基于风险分析和信用记录的企业分类监管要求第十九条增加对分类管理的要求:根据风险分析及企业的信用记录进行分类监管,分别采用不同的审查方式(报告审查、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并且根据检查结果动态的调整检查方式。
一方面监管的目的性更加明确,有助于进一步淘汰和整顿自主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差的企业;另一方面,促使企业进一步建立良好社会信誉,树立正面企业形象,保持良好企业信用。
2014年1月28日国家认监委曾发布《关于加强和完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监管方式主要是采取报告审查、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与此次修订的内容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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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监管联动的要求
第二十条增加监管联动的要求: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对相关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结合进行,有力提升执法效能,减少企业应检次数。
本条款呼应了第十条关于采信方面的要求,可以想象到,今后的监管方式会更加科学、高效,实现认证活动在监督检查中的主导作用,体现出对认证活动的现场有效验证工作的方向,更好的规范认证行为,整合优化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传递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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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了《备案证明》有效期
将《备案证明》有效期由4年变更为5年,明确了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复查的要求。
这条当属好消息吧。不过记得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30日前,要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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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增加了相关法律责任。明确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新增的条款呼应了《食品安全法》第九章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要求,体现出宽严相济、违法必究的立法理念。警告也是一种处罚方式,警告无用,下一条“伺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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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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