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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检,哪些情况视为企业认可、放弃、无异议?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8/9/19 9:07:45 关注:673 评论: 我要投稿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2018〕48号,无论是监管人员还是企业都要认真学习,了解最新规定涉及的权利、义务。
  小编特别梳理了新《通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涉及的食品抽检复检、异议的规定,供参考!
  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八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申请。
  第三十五条 复检机构应当在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样品保存条件从初检机构调取样品。
  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复检申请人应当在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开展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初检机构提交复检机构名称、资质证明文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复检申请书、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决定书等材料。
  第三十六条 复检申请人原则上应当自提出复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检报告。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认可初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申请人、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检机构不得予以复检:
  (一)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三)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第三十八条 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可抽样产品的真实性。
  食品生产者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不得停止上述义务的履行。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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