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专项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市人民政府。省农业部门会同省环保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考核内容主要是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各市人民政府要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年度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实施进度,明确配套政策、资金来源、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六条 对各地2018年至2020年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结合2020年年度考核对“十三五”期间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采用评分法。
第七条 考核依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自查评分。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考核要求,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于当年12月10日前将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农业部门和省环保部门。
(二)实地检查。次年1月20日前,省农业部门和省环保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选择部分市进行抽查,通过现场检查、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核实了解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三)第三方评估。次年1月20日前,省农业部门会同省环保部门委托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采取抽样调查等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四)综合评价。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数据、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和自查评分情况,省农业部门和省环保部门按照考核指标,负责对各市人民政府作出综合评价,于次年2月15日前形成考核结果并报告省政府。
第八条 评分按《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进行。考核满分120分,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四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省农业部门会同省环保部门向各市人民政府通报,向社会公开。
考核结果作为农业和环保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省农业部门会同省环保部门约谈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 各市人民政府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问责的,按相关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 各市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的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部门、省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考核指标及评分表
考核内容
|
分值
|
考核指标及分值
|
具体指标
|
数据来源
|
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
50分
|
组织领导(5分)
|
纳入各级政府重点民生工作来推动,得1分。成立市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领导机构,协调农业(畜牧、种植、农村能源、农机)、发展改革、财政、环保、国土、住建、金融、保险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得2分。市级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有关工作,得1分。市级政府与县级政府签订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目标责任书,得1分。没有开展的不得分。
|
各市有关证明文件及实地检查
|
扶持政策(20分)
|
出台市级畜禽废物资源化利用扶持政策,得20分。建立与本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用地、用电、财政、税收、能源等政策。缺一项扣4分,扣完为止。
|
政策落实(10分)
|
落实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得2分;生物天然气符合城市管网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的企业接收其入网,得2分;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得2分。利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实行敞开补贴,得2分。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用地用电政策,得2分。没有落实的,缺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
|
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
50分
|
执法监管(15分)
|
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依法依规对市级相关畜牧业发展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得4分。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得4分。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或排放不达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予以查处,得4分。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类管理,设有污水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2019年底前依法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得3分。
|
各市有关证明文件及实地检查
|
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
70分
|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20分)
|
2017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65%以上,2018年达到70%以上,2019年达到75%以上,2020年达到80%以上。达到年度目标的得20分,达不到年度目标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4分,扣完为止。
|
直联直报系统
及第三方评估
|
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20分)
|
2017年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69%以上,2018年达到78%以上,2019年达到86%以上,2020 年达到95%以上。达到年度目标的得20分,达不到年度目标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未达到100%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
直联直报系统
及第三方评估
|
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
70分
|
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有机肥施用比例(10分)
|
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有机肥施用比例达到项目实施要求的,得10分;每有1个示范县未完成任务的扣5分,扣完为止,只有1个示范县的市,示范县未达标的不得分。无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的省(区、市),实际得分按照考核项得分除以考核项满分乘以100进行折算。
|
行业统计数据
|
省级任务完成情况(20分)
|
完成既定目标任务的计20分。未按时全部落实“双份清单管理”,编制模式名录,明确年度目标的扣14分;未全部按时制定出台市及市辖区内县级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扣2分;未全部按时完成市辖区内畜牧大县种养结合循环发展规划(2017-2020)的,扣2分;禁养区内发现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复养的,扣2分。
|
各市有关证明文件及实地检查
|
加减分项
|
最多加5分
|
考核年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量超过400万头猪当量以上或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提高超过5个百分点以上
|
考核年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量超过600万头猪当量或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的,加2分;超过500万头猪当量或提高7个百分点以上的,加1.5分;超过400万头猪当量或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的加1分。
|
直联直报系统
及第三方评估
|
加减分项
|
最多加5分
|
考核年度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完善的规模养殖场数量超过1000个以上或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
|
考核年度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完善的规模养殖场数量超过2000个或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高15个百分点以上的,加2分;超过1500个或提高12个百分点以上的,加1.5分;超过1000个或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的加1分。
|
直联直报系统
及第三方评估
|
被国家、省政府有关部门督办、约谈的
|
每件扣1分。
|
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省环保部门、省农业部门
|
否决项
|
|
考核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或发生跨市界污染纠纷的
|
不合格。
|
生态环境部,省环保部门
|
概念解释
1.猪当量
指用于比较不同畜禽氮(磷)排泄量的度量单位。1头猪为一个猪当量,100头猪相当于15头奶牛、30头肉牛、250只羊、2500只家禽。
2.规模养殖场
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鸡年出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蛋鸡年存栏2000只以上;奶牛年存栏100头以上。其它畜禽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3.大型规模养殖场
指按设计规模,生猪年出栏≥2000头,奶牛存栏≥1000头,肉牛年出栏≥200头,肉羊年出栏≥500只,蛋鸡存栏≥10000只,肉鸡年出栏≥40000只的养殖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