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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畜牧贸易部分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0/1/19 15:36:53 关注:394 评论: 我要投稿

  关于发布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的公告

  2020年1月15日,中美双方在美国华盛顿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现发布《协议》中英文签字文本。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2020年1月16日


  关于发布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的公告  第三章食品和农产品贸易

  第3.1 条 总 则
  一、为加强中美两国在影响农业贸易问题上的互信和友好合作,奠定解决长期关切的基础,推动农业成为双边关系的重要支柱,双方:
  (一)认识到其各农业产业、保障安全可靠的食品和农产品供给、有助于满足两国人民对食品和农产品需求方面的重要性,有意进一步加强农业合作,拓展各自的食品和农产品市场,促进双方之间食品和农产品贸易增长;(二)考虑到以科学和风险为基础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在保护人类、动物及植物生命与健康中发挥着关键作用,而出于保护主义目的使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对消费者和生产者福利均有负面影响;认识到确保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以科学为基础、非歧视及考虑区域间卫生与植物卫生特性差异的重要性,同意各方都不得使用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卫生或植物卫生措施;(三)考虑到当进出口商因受到不公平阻止而无法充分利用农业市场准入机会时,将减少农业贸易体系带来的好处;认识到关税配额管理不应作为阻止农产品关税配额充分利用的一种手段使用;(四)注意到农业生物技术有助于养活增长的人口、减少农业的环境影响、促进更可持续的生产,提高生活水平,有意维持以科学和风险为基础的农业生物技术产品监管框架和有效率的审批程序,以便利于此类产品贸易的增长;以及(五)承认各自遵守其关于世界贸易组织国内农业支持承诺的重要性。
  二、附录第一至十七部分列出了具体承诺。
  附录一   农业合作
  一、双方有意在农业科学和农业技术领域加强和促进互相同意的合作活动。这些活动可包括双方同意的信息交流和合作。双方有意基于诚信、对等、公开、透明、科学和法治等原则开展合作活动。
  二、双方有意在与农药相关的潜在合作领域进行技术磋商。这些磋商可包括讨论双方农药登记和试验数据,及讨论最大残留限量制定。
  三、双方有意继续执行和完善中美农业科学合作交流项目,促进中国和美国科学和技术专家就农业相关问题进一步交流。每一方有意考虑在合适的情况下确保各自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参与项目活动。
  四、双方有意考虑在合适的情况下鼓励两国国家和地方层面政府主管机关、农民、学者、农业企业等开展农业议题的交流和对话。双方有意继续执行和完善现有的农业政策双边交流机制,比如中美农业合作联委会,通过美国和中国政府参加相关会议便利农业政策交流,包括中国粮食安全与食品安全战略峰会和中美两国各自召开的农业展望大会。
  五、双方有意促进中美技术专家就共同感兴趣的农业议题开展交流,可考虑在合适的情况下包括农业生产、作物保险、农产品贸易、卫生与植物卫生和乡村发展。
  六、双方有意合作,考虑在合适的情况下进行农业可持续发展领域的技术讨论。
  七、双方有意通过技术交流访问等方式考虑在合适的情况下加强动物和植物病虫害信息分享。双方有意考虑在合适的情况下交流,提升动植物病虫害防控能力的经验,促进病害检测和病虫害检测防控技术的研发。
  八、双方有意以合作的方式就与农业有关的技术措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包括风险交流议题相互接触。双方有意以合作的方式就上述议题在国际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和食品法典委员会内,相互接触、加强配合。
  九、双方有意在2019 年《大阪数字经济宣言》框架下建立合作机制,协商数字技术惠及农业领域的方式。
  十、双方有意将各自所有政府相关机构纳入到本附录讨论的政府活动当中。
  十一、为明确起见,本附录的内容均不得构成双方支出、拨款或资金转移的义务以及将人力或其他资源用于任何合作活动的义务。
  附录三   禽 肉
  一、双方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 日内,签署并实施《特定重大禽类疫病通报和防控程序合作议定书》。
  二、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 日内,中国应基于以往对美国监管体系的评估,对是否允许进口2015 年1 月1 日前输入中国的美国禽类和禽类产品发布最终决定。中国应根据双方商定的现有进口议定书准许进口。
  三、中国应维持与《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2018 年版)第10.4 章或相应后续规定相一致的措施。
  四、在收到中国关于评估中国禽类疫病无疫区认定的正式要求,及支持该要求的涵盖《美国联邦法典》第9 卷第92 章8 个方面或相应后续规定的完整配套信息后,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应在30 日内启动该项评估。
  附录四   牛 肉
  一、双方应继续执行2017 年签署的美国牛肉和牛肉产品输华议定书。如果该议定书的相关要求与本协议不符,应以本协议为准。双方可酌情根据本协议修改议定书。
  二、中国承认,美国已按照中国要求提交所有相关和必需资料,以便完成与所有美国牛肉、牛肉产品和含反刍动物成分的宠物食品进口相关的风险评估。中国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 个月内取消对进口美国牛肉和牛肉产品的牛龄要求。
  三、中国认可美国牛肉和牛肉产品的可追溯体系。美国政府根据美国法律不断维持达到或高于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有关保持《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2018 年版)第11.4 章所列牛类疫病风险可忽略国家地位准则要求的措施,包括可追溯性措施。如果美国保持其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认定的该疫病风险可忽略国家分类地位,中国不得对美国牛肉进口施加与该疫病相关的新的进口限制或要求。如果美国风险可忽略国家地位发生变化,则中国应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2018 年版)第11.4 章11.4.11 条或任何后续条款,实施美国牛肉的进口管理规定。
  四、为更好满足中国消费者日益增长的肉类需求,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 个月内,中国应允许进口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在食品安全检验局批准的工厂检查过的牛肉和牛肉产品。附件1(被认为不符合输入中国的牛肉、猪肉和禽类产品清单)所列产品除外。
  五、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 个月内,中国应对进口牛肉中玉米赤霉醇、群勃龙醋酸酯和醋酸美伦孕酮采用最大残留限量。中国应,对于食品法典已制定以上激素最大残留限量的牛肉组织,采用食品法典的最大残留限量;对于食品法典尚未制定以上激素最大残留限量的牛肉组织,在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时,遵循食品法典标准和准则,并参考其他已进行科学风险评估国家所制定的最大残留限量。
  附录五   活种牛
  一、基于美国2019 年2 月13 日和2019 年3 月6 日提出的请求和提供的信息,双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 个月内启动技术磋商,讨论准备美国种牛输入中国出口卫生证书和议定书,以便尽快实现贸易。
  附录六   猪 肉
  一、双方有意在全球非洲猪瘟研究联盟框架下促进合作活动,分享公开的科学知识和信息,有助于逐步控制并根除非洲猪瘟。二、为更好满足中国消费者日益增长的肉类需求,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中国应允许进口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在食品安全检验局批准的工厂检查过的猪肉和猪肉产品。
  附录七肉类、禽肉和加工肉类
  一、本协议一经生效,中国应认可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对美国肉类、禽肉和加工肉类及加工禽肉工厂的监管,其目的是允许美国肉类、禽肉、加工肉类和加工禽肉输入。
  二、本协议一经生效,中国应接受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在食品安全检验局批准的工厂检查过的并随附出口卫生证书(FSIS9060-5/FSIS9295-1)的肉类、禽肉、加工肉类和加工禽肉,附件1(被认为不符合输入中国的牛肉、猪肉和禽类产品清单)所列产品除外。
  三、每当美国向中国提供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认可工厂的完整更新清单,中国应在收到后20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清单,允许清单上所有工厂的产品输入中国。
  四、中国继续有权对美国肉类和禽肉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行核查,包括与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协调核查有代表性的美国肉类和禽肉工厂。核查应以风险为基础。中国继续有权在入境口岸基于风险抽取美国肉类和禽肉产品进行检查。如果中国根据科学检查判定某批美国肉类或禽肉产品货物违反适用食品安全进口要求,中国可拒绝进口该批货物。如果中国判定某工厂存在违反适用食品安全要求方面的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行为持续或反复出现,中国可拒绝接受该工厂货物,直至问题解决。中国应就此类违规行为通报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双方应就肉类和禽肉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其他公共卫生事宜交换信息。
  五、中国应以符合食品法典、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与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风险评估指导意见与该联合专家委员会此前进行的莱克多巴胺风险评估的方式,与美国专家协商尽快、不拖延进行牛、猪体内莱克多巴胺的风险评估。该风险评估应以美国的可验证数据和美国批准的莱克多巴胺使用条件为基础。中美双方应成立联合工作组,讨论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要采取的措施。
  附录八   肉类和禽肉电子信息系统
  一、为便利贸易,深化中美两国在证书方面的合作,中国海关总署应与美国农业部共同确定电子和自动化系统的技术要求,并实施该系统,用于查看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为美国肉类、禽肉、肉类产品和禽肉产品输入中国发放的出口证书。
  二、如果美国执行了该系统并证明其可靠性和安全性,则中国应在2020 年2 月底前使用该系统。中国应通过该系统接受美国肉类、禽肉、肉类产品和禽肉产品货物获准输入中国所有必需信息,包括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出具的证书。中国应及时向口岸海关官员提供相关证书信息。
  三、美国农业部法令允许适当情形下使用替代证书。若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确保替代证书清晰可鉴别,中国海关总署应包括在以下情形接受美国农业部发放的替代证书:(一)原始证书未包含所需信息;(二)原始证书中有打字印刷错误;(三)进出口商或收发货方已改变,但所属国家仍与原始证书所示国家相同;(四)证书丢失或损坏;或(五)入境口岸变更。
  附录十二   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一、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更好满足畜牧业发展的饲料需求,中国应:
  (一)不以现场核查或检查作为注册工厂或批准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产品、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输入中国的前提条件;(二)不以出口议定书作为允许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产品、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输入中国的前提条件;以及(三)确保对美国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产品、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的进口要求与国际标准和准则相一致。
  二、每当美国向中国提供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产品、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工厂的更新完整清单,中国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工厂实施注册,在中国海关总署网站公布清单,并允许中国海关总署网站上清单内美国工厂的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产品、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输入中国。
  三、中国应:
  (一)1.在收到美国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制造商对中国出口审批申请3 个月内完成申请审查;以及 2.在申请审查完成20 个工作日内发放许可,允许该产品输入中国;以及(二)在收到申请20 个工作日内,若美国干酒精糟或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制造商持有或曾持有一种产品输入中国许可,但该许可:1.于2017 年1 月1 日或之后失效,或2.预期将在该日期后失效,向该制造商发放许可,允许该产品输入中国。
  四、中国应:
  (一)在收到新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或配合饲料产品输入中国申请9 个月内,完成申请审查,将产品列入中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目录;(二)在收到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或配合饲料产品输入中国新申请3 个月内,完成申请审查并发放许可,允许产品进口;以及 (三)在收到向中国出口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或配合饲料产品续期申请20 个工作日内发放续期许可,允许产品进口。
  五、中国继续有权对美国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核查,包括与美国相关主管部门协调核查有代表性的美国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工厂。核查应以风险为基础。中国继续有权在入境口岸基于风险抽取美国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饲料产品货物进行检查。如根据科学检查判定某批美国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货物违反适用饲料安全进口要求,中国可拒绝进口该批货物。如判定某工厂存在适用饲料安全措施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行为持续或反复出现中国可拒绝接受该工厂货物,直至问题解决。中国应就此类违规行为通报美国有关部门。双方应就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饲料安全监管体系交换信息。
  附录十三 宠物食品和非反刍动物源动物饲料
  一、中国应:
  (一)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 个月内:1.按照附录第四部分(牛肉)第二条内容解除对含反刍动物成分的美国宠物食品的禁令;以及 2.对含反刍动物成分的美国宠物食品,取消聚合酶链式反应检测使用;对不含反刍动物成分的美国宠物食品,仅基于风险进行聚合酶链式反应抽检;(二)本协议一经生效,允许进口含禽肉产品成分的美国宠物食品;(三)不要求工厂在注册环节填写或提交问卷,但可要求正在接受核查的工厂填写问卷;以及(四)允许进口含有第三国动物源成分的宠物食品,前提是该动物源成分合法进口至美国、符合美国国内宠物食品添加要求并可追溯至原产国。
  二、本协议一经生效,双方应进行技术讨论,讨论美国宠物食品输入中国事宜。双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 个月内,签署美国宠物食品输入中国议定书。新议定书签署前,中国应按照2004 年11月18 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从美利坚合众国输入非反刍动物源饲料和非反刍动物源性油脂的兽医卫生议定书》规定,继续允许美国宠物食品输入中国。
  三、中国已完成对美国24 家新增宠物食品和动物饲料工厂的审查,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这些工厂加入允许输入中国宠物食品或非反刍动物源动物饲料的工厂清单。
  四、美国应每月向中国提供美国认定可对中国出口宠物食品或非反刍动物源动物饲料的工厂清单的所有更新。在收到清单的20 个工作日内,中国应注册这些工厂,在中国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变更的清单,并允许中国海关总署网站清单内美国工厂的宠物食品和非反刍动物源动物饲料输入中国。
  五、中国继续有权对美国宠物食品和非反刍动物源动物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核查,包括与美国相关主管部门协调核查有代表性的美国宠物食品和非反刍动物源动物饲料工厂。核查应以风险为基础。中国继续有权在入境口岸基于风险抽取美国宠物食品和非反刍动物源动物饲料货物进行检查。如根据科学检查判定某批美国宠物食品和非反刍动物源动物饲料违反适用宠物食品和非反刍动物源动物饲料安全进口要求,中国可拒绝进口该批次产品。如判定某工厂存在适用饲料安全措施方面的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行为持续或反复出现,中国可拒绝接受该工厂货物,直至问题解决。中国应就此类违规行为通报美国相关主管部门。双方应就宠物食品和非反刍动物源动物饲料安全监管体系交换信息。被认为不符合输入中国的牛肉、猪肉和禽类产品美国法律法规要求销毁在屠宰时或屠宰后续检查中发现的患病、掺假或其他不合格的肉类和禽类胴体、分割部分及产品。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不允许已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被牛的粪便、异物、脑脊液等污染的肉类或禽类产品进入市场。表现出全身系统症状或病理变化的动物将被销毁。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公共卫生兽医在食品安全检验局证书中证明,相关肉类或禽类产品来自已经过宰前和宰后检验且完好健康的动物。此外,产品已依据美国农业部法律法规进行与通过检验,且产品卫生、适宜人类食用。
  不符合输入中国的产品
  以下清单列出不符合输入中国的产品,包括含下列产品的加工产品:
  1.牛肉和猪肉:甲状腺、肾上腺、尾脂腺、扁桃体、屠宰和分割过程中暴露的主要淋巴结、喉部肌肉组织、肺、胰腺、脾脏、胆囊、子宫、毛发、蹄和泌乳乳腺;2.牛角;
  3.任何年龄牛的机械分离肉和回肠末端;
  4.30 月龄及以上牛只的脑、颅、眼、三叉神经节、脊髓、背根神经节和脊柱(尾椎、胸腰椎横突、骶骨翼除外);以及5.禽类羽毛、头部、肠和尾部。

文章来源:农业农村部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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