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桂林市中心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
市政规〔2020〕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为保护我市生态环境和饮用水水源安全,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决定划定桂林市中心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养区划定区域
本次划定区域为桂林市中心城区,以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中心区域为主。
(一)桂林市中心城区城镇建成区禁养区。包括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及雁山区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桂林市中心城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包括河流型饮用水保护区、湖泊水库饮用水保护区等及外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桂林市中心城区风景名胜区禁养区(具体边界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四)桂林市中心城区主要河流禁养区。包括城市内河流及其支流两岸河堤向外延伸控制区域,含漓江500米范围内区域(漓江一级、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参考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要求),桃花江、小东江、訾洲河、相思江、良丰河、宁远河、南溪河、瓦窑河、灵剑溪、乌金河、东(西)干渠等其他支流200米范围内区域。
(五)桂林国家森林公园禁养区(具体边界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六)桂林市中心城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各200米范围禁养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二、相关要求
(一)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二)禁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由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处理,需关闭的,可以给予合理过渡期;需搬迁的,优先支持异地重建。
(三)对于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本通告有效期五年。2016年7月8日印发的《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中心城区禁养区红线的通告》同时废止。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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