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0/9/10 16:51:46 关注:510 评论: 我要投稿
|
|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食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食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方案
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健全食品信用惩戒机制,推进全省食品信用体系建设,根据《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本方案所称食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下简称“食品严违名单”)指因食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收到法院生效判决情况的主体名单,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检测等机构以及依法受到市场和行业禁入的相关责任人员名单。
食品严违名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托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督与社会共治系统(以下简称“共治系统”),实施共治系统食品严违名单信息全面录入、自动汇总共享、各级验证限入,共治系统内实行“谁处罚、谁认定、谁录入”,按照“谁处罚、谁公示”通过本级政务信息公开渠道公示。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全省食品严违名单的统一管理,负责因受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罚或收到省高院生效判决情况的、应列入食品严违名单的认定、录入共治系统、信息管理更新、公示以及本级验证限入工作。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因受到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罚或收到同级法院生效判决情况的、应列入食品严违名单的认定、录入共治系统、信息管理更新、公示以及本级验证限入工作。
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因食品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收到法院生效判决情况的严违名单相关信息,全部通过软件信息化管理,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纸质上报,省局不再统一发布。
二、工作对象
存在下列严重违法失信情形之一,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收到法院生效判决情况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检测等机构,应当列入食品严违名单(法律依据见附件1):
(一)违反食品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二)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情节严重的;(三)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四)检验检测机构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
(五)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六)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等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等规定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七)其他依法应纳入食品严违名单的情形。
食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检测等机构存在上述情形,且法律法规规定应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限制的,相关责任人员应一并列入食品严违名单。
对依法应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限制的主体,列入食品严违名单的期限与法定禁入期限一致。
三、工作流程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相关主体符合列入食品严违名单情形的,要制作食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表(附件2),对内在共治系统全面录入严违名单信息,对外通过本级政务信息公开渠道公示。
食品严违名单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列入食品严违名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二)列入食品严违名单的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自然人身份证号码公布时应隐去第11至第14位数字);(三)主要违法失信行为;
(四)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和处罚决定书文号;(五)列入食品严违名单的期限;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其他事项。
相关主体对食品严违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不影响食品严违名单的公示。
食品严违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撤销或变更的,或者食品严违名单所依据的刑事判决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删除或变更相关食品严违名单信息。
相关主体对食品严违名单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和刑事判决之外的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向作出认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并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相关主体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异议成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纳。
四、联动监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可对列入食品严违名单对象采取下列监管、惩戒措施:
(一)对被列入食品严违名单对象的申请申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等处理。
(二)依法禁止或限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等活动;被实行市场和行业禁入的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后依法立即停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检验检测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变更申请或备案手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该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三)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提高风险管理等级;(四)责令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或者邀请第三方进行检查评价。
五、组织实施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福建省食品药品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食品领域的规定失效,以本方案为准;药品领域可参照本方案执行,由省药监局具体规定。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市场监管局,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推动社会共治。
附件:
附件1:法律依据.doc
附件2:食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表.doc
|
|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