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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津县人民检察院诉纪某某等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公益诉讼案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0/11/6 18:18:31 关注:660 评论: 我要投稿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份以来,李某某网购含有氯化琥珀胆碱的毒针,将其中的150支毒针卖给纪某某用于射杀狗。2019年5月至8月,纪某某伙同王某以非法营利目的,驾驶车辆到夏津县范窑村、倪庄村、古城村等村庄,利用弓弩发射毒针的方式盗窃村民饲养的家狗,并将毒杀的狗销售给李某某。李某某以白条狗的形式集中冷藏,出售给同村亲戚朋友食用及聊城东阿县的司某。司某将白条狗加工后以熟食形式在集市上销售。至案发,经李某某销售的所有毒狗肉均已被制作成食品供人食用。
  夏津县公安局在李某某家扣押无皮肉179.35公斤、450 支针管状物(白色,内含液体),并对针管状物内液体进行抽检,从针管状物内液体中检出氯化琥珀胆碱成分。氯化琥珀胆碱被国家列为B级有机剧毒物,注射过量可导致人支气管痉挛甚至过敏性休克死亡,食用后会对人体健康带来风险和危害。
  【诉前程序】
  部门联动 引导侦查
  夏津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强化与刑事检察部门联动,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引导公安机关侦查,一是纪某某、王某用毒针射杀狗的数量及去向,全面追查被射杀的毒狗除出售给李某某外,是否还有其他去向。二是在排除被射杀的毒狗没有其他去向的情况下,着重侦查李某某收购毒狗的去向问题。三是着重侦查被射杀的毒狗是否已被对外销售并产生人身损害。部门联动,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奠定了证据基础。
  调查取证 补强证据
  为确定销售数额,进而明确涉案人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办案人员亲自前往聊城、东阿等毒狗肉流向地调查取证,询问十余名购买熟狗肉的消费者以证实涉案毒狗肉实际销售,并核查销售数额与涉案人供述是否印证一致。通过细致到位的补强证据工作,最终准确有力的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请示汇报 取得支持
  根据案件的推进情况,夏津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难点、证据转化和成案情况反复研究,及时请示汇报。市检察院就案件的取证方向、销售数额的认定、法律法规的理解适用等方面提出确实可行的建议,确保案件顺利进入诉讼程序。
  【诉讼过程】
  (一)提起诉讼
  夏津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7日在《正义网》上刊登公告,依法公告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适格主体就本案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本案提起诉讼。为维护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夏津县人民检察院就纪某某、李某某、王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夏津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纪某、王某、李某某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人民币34000元,并共同承担连带责任;2、依法判令被告纪某、王某、李某某在国家级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二)法庭审理
  2020年6月23日夏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庭审本案。庭审中,双方围绕被告是否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等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公益诉讼起诉人在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围绕三被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法律责任、有毒、有害食品销售金额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发表意见,出示了五组证据逐项进行了举证、质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陈述和辩论。夏津县人民法院最终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诉讼请求。三被告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对公益诉讼起诉书上的全部诉求予以认可,并主动足额缴纳了惩罚性赔偿金。
  (三)审理结果
  2020年6月29日,夏津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三个月、一年,并处罚金;判决三被告支付毒狗肉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于刑罚执行完毕三十日内在国家级主流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四)案件效果
  夏津县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主动与侦查机关对接,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良好的公益诉讼提前介入机制。在侦查阶段,通过介入案件调查,引导侦查机关调取,固定公益诉讼方面的证据,为提起公益诉讼奠定了证据基础。本案的办理是我院严格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具体体现。通过对涉食药安全犯罪案件提起公益诉讼,以惩罚性赔偿金和公开赔礼道歉的方式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夏津县检察院还结合本案专门制作了一期微信广泛宣传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为公益诉讼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指导意义】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舌尖上的安全亟需食品经营者充分履行法律义务,确保食品原料采购、加工等各个环节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食品经营者如未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导致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经加工流入消费环节,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构成危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办理,既从经济上严厉追责,也对其他食品经营者起到警示、教育、纠正的作用,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让老百姓吃上放心的食品、喝上干净的水,共同维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文章来源:山东德州夏津县司法局微信号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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