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准频道
政策法规  行业标准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国家政策 → 文章内容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公告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1/12/16 19:28:45 关注:159 评论: 我要投稿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5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4号公布,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经核准出口商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申请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的,应当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者“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中的“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经核准出口商系统)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申请书》(见附件1)。
  经核准出口商应当通过经核准出口商系统办理续展、注销、信息变更、货物信息提交、原产地声明开具等事项。
  海关通过经核准出口商系统向申请人、经核准出口商制发文书,发布通知。
  二、海关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符合《办法》所规定经核准出口商条件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书》(见附件2);不符合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认定经核准出口商决定书》(见附件3)。
  三、经核准出口商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声明,应当相应符合海关总署令第222号、第223号、第255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8号的相关规定。
  经核准出口商通过经核准出口商系统开具原产地声明后,按照所适用的协定的具体要求,由开具人员签名或者加盖印章确认原产地声明所列货物符合相关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四、经核准出口商符合《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注销情形的,海关注销其经核准出口商认定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注销通知书》(见附件4)。
  五、经核准出口商符合《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撤销情形的,海关撤销其经核准出口商认定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撤销通知书》(见附件5)。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2号、2020年第128号第二款经核准出口商制度相关规定同时废止。2021年12月31日前已被认定为相关协定项下经核准出口商的,在2022年3月31日前仍可依据原公告规定开具原产地声明。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申请书.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书.doc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认定经核准出口商决定书.doc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注销通知书.doc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撤销通知书.doc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10日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对不起,该处暂无记录....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3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