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准频道
政策法规  行业标准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地方政策 → 文章内容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的通知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2/5/30 18:19:13 关注:233 评论: 我要投稿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现将《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摊点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摊点备案工作。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点,是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  食品摊点备案应当遵循公开、便民、高效原则。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点备案工作,确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承担城市管理职责的部门(下称城市管理部门)在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等方面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点备案工作。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食品摊点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等职责。
  县级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负责食品摊点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摊点的无证经营行为。
  第五条  食品摊点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二)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三)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六条  食品摊点从事食品经营,应当携带身份证、健康证明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并填写备案信息表。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派专人负责食品摊点备案工作。对备案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制作、发放《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周将备案信息告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项目(品种)、经营地点、经营时段、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信息公示卡编号由英文字母TD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2位设区的市代码,2位县(市、区)代码,2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码,4位年份码,4位顺序码。
  第九条  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式样。
  发放《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不收取任何费用。相关制作费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
  《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十条  食品摊点的经营项目(品种)发生变化或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从事食品经营等,应当重新办理备案。
  重新办理备案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食品摊点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不同地点从事食品经营的,不需要重新办理备案。
  第十一条  《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申请补发。补发的公示卡编号及备案信息不变。
  食品摊点申请注销,或者因违法行为应当注销《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的,由原备案机关依法予以注销。
  备案机关应当自办理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注销备案信息告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示注销信息。
  第十二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摊点纳入年度食品抽检计划,重点抽检消费者投诉举报较多、消费量大和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抽检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加强对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城市管理部门发现食品摊点存在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摊点作出行政处罚需要注销《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报备案机关。
  第十四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摊点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食品摊点备案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信用档案信息应当通过网站等对外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摊点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欧盟食品安全局发布2022年欧盟食品中农药残留报告2024/4/24 23:14:18
【问答】真空包装食品标签提示漏气的相关问题2024/4/24 8:55:17
欧亚经济联盟批准《食品安全》和《食品标签》技术法规修正案2024/4/23 18:54:29
欧亚经济联盟批准《食品安全》和《食品标签》技术法规修正案2024/4/23 16:54:29
一周食品行业舆情信息汇总(2024.04.15-04.21)2024/4/22 18:14:01
超加工食品:新概念的崛起2024/4/22 18:12:17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3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