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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支持外贸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2/9/28 9:06:18 关注:292 评论: 我要投稿

商务部关于印发支持外贸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商贸发[2022]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卫生健康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移民局、铁路局、民航局,中国贸促会、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开放是中国的基本国策,进出口有力支撑稳增长稳就业,要加力稳定外贸。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支持外贸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外贸大省要更好发挥挑大梁作用,拿出具体措施,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服务。
  商务部
  2022年9月27日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一、保生产保履约,支持优势产品开拓国际市场。各地方强化外贸企业防疫、用能、用工、物流等各方面保障,必要时全力予以支持,确保外贸订单及时履约交付。(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工负责)结合有关国家做法和我国实际市场需求,研究优化中长期险承保条件,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商务部、财政部、银保监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统筹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现有资金渠道,进一步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把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加快用到位。(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积极支持企业参加各类展会抓订单。各地方积极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相关资金,支持企业参加本地区、其他地区或贸促机构、会展企业举办的各类境外自办展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境外自办展会规模。各地方加强指导,支持企业提升境外代参展人员服务水平和工作积极性,持续提升代参展成效。对外贸企业人员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出国出境进行参展、商洽等商务活动的,各地方外事、商务主管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服务保障。(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外交部、财政部、移民局、中国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办好第132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线上展。扩大参展企业范围,除实体展的2.5万家参展企业外,支持所有符合参展资格标准的企业自愿申请参展。延长线上展示时间,将展期由10天延至5个月。加强招商引流,综合运用多种渠道宣传推荐,进一步提高采购商注册观展数量。优化平台功能,便利供采对接,提高成交实效。(商务部负责)

    四、发挥外贸创新平台作用。抓紧新设一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商务部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新增一批可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区。(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对于2022年稳外贸工作表现突出、对全国外贸增长贡献较大的省(区、市),在后续增设外贸创新平台试点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新增展位数量安排中予以适当倾斜。(商务部牵头)

    五、进一步发挥跨境电商稳外贸的作用。出台进一步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年内启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二期,进一步带动社会资本,并统筹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现有资金渠道,共同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发展。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出口信用保险对海外仓建设和运营的支持力度。优化海关备案流程,加强中欧班列运输组织,支持海外仓出口货物运输。(商务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银保监会、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出台便利跨境电商出口退换货的税收政策。(财政部牵头,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进一步促进贸易畅通。提升港口集疏运和境内运输效率,确保进出口货物快转快运。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持续清理口岸不合理收费,加强对港内及港外堆场等海运口岸收费主体监管。(各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铁路局、民航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印发口岸外贸进口货物标准作业程序参考,推介口岸提质增效好经验好做法,促进各口岸和地方互学互鉴,督促货主企业及其代理尽快提离货物,降低货物通关成本。各口岸要保障出口方向畅通。(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铁路局、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对外贸企业的通关便利化服务保障,进一步提升货物通关效率,实现到港货物快进快出。(商务部、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在确保防疫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提升深圳香港陆路运输通行能力和效率,最大程度满足企业陆路运输需求。(广东省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牵头,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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