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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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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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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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的监督抽检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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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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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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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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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到复检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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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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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遵循便捷高效原则,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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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
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确定复检机构的,可以延长 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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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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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复检任务,确实无法承担复检任务的,向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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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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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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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检机构将备份样品移交至复检机构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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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复检机构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经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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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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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检机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检结论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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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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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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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复检结论通知申请人,并通报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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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到复检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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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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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申请人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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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抽样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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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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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申请人向组织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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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到不合格结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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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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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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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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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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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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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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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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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异议审核,并将审核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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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受理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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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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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异议审核,并将审核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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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受理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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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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