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瘦肉精”监管的若干措施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3/9/20 14:33:52 关注:717 评论: 我要投稿
|
|
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瘦肉精”监管的若干措施
鲁牧质科市字〔2023〕6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为进一步强化“瘦肉精”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省局对《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瘦肉精”监管的若干措施(试行)》(鲁牧质科市发〔2022〕1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瘦肉精”监管的若干措施附件
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瘦肉精”监管的若干措施
为强化“瘦肉精”监管,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立包保责任制度
建立“省级包市,市级包县(市、区),县(市、区)包乡镇,基层站包保养殖场和屠宰场”的四级包保责任制,明确包保人、包保内容、包保方式和包保责任,确保每场都有包保责任人。肉牛、肉羊养殖场要在明显位置公示养殖负责人和包保责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全省各级分别制定本级的包保责任制度。
二、强化检验检测
各县要在充分摸排的基础上,建立牛羊养殖场(户)和畜禽屠宰场(户)目录并实施动态管理,市级汇总后每年1月份向省局备案一次。省、市、县分别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对养殖场尿液和屠宰场屠宰线上的产品进行随机抽检。因非洲猪瘟防控需要,生猪养殖场以企业自检为主。
三、强化案件督办
市、县(市、区)发现有关“瘦肉精”问题后,要在2天内逐级上报省局。省级以上发现的“瘦肉精”线索形成的案件或市级上报的重大案件,省局对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定期调度相关情况,建立台账,逐一销号。案件移交公安后,及时与公安部门沟通,推进案件查处。
四、建立通报奖惩制度
对于主动发现问题,并且上报及时、查处有力的,省局将按规定予以通报表扬。对于不及时上报的;外部发现“瘦肉精”案件,但所在市一年内没有查办过“瘦肉精”案件的;外部发现瘦肉精案件较多的;公安部门明确不予立案的“瘦肉精”案件,后续没有跟进查处的,省局将按规定进行通报批评,并对市进行约谈。
五、强化举报受理核查
全省各级公布“瘦肉精”举报电话(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告〔2021〕96号)。收到举报的,实施首接负责制,并第一时间开展调查行动。
六、加强监督检查
省局对各市包保制度落实、养殖场人员信息公示、“瘦肉精”抽检、举报线索处理、“瘦肉精”案件上报和办理情况进行抽查。对有关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发现严重问题的,将在食品安全考核评议中一票否决。对于个人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规定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