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云养经济”领域欺诈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的通知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5/4/23 10:14:37 关注:231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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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云养经济”领域欺诈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的通知
农办计财〔2025〕3号
近年来,“云养经济”领域违法犯罪活动高发,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发展农业产业的幌子开展欺诈活动,借助互联网将正常的农产品种养、销售包装为投融资产品进行宣传兜售,严重侵害公众合法利益,极大损害农业产业健康发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有关要求,明确部门职责,推进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现就加强“云养经济”领域欺诈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风险,加强监测预警
(一)深刻认识“云养经济”领域欺诈活动的危害。“云养经济”领域的欺诈活动往往以“农业+科技”为噱头,炒作田园生活、有机生态、智慧农业等热点,伪造视频图片虚构或夸大养殖、种植场景,炮制低风险、高收益的农业投资假象,并以种养收益分红、农特产品返还诱导投资者入局。该类欺诈活动网络属性强,监管和追踪难度大,同时涉嫌非法集资、传销等多种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使广大投资者遭受直接经济损失,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农业生产经营秩序,破坏了农业产业发展环境,加之其波及范围广,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需要高度重视。
(二)常态化开展风险排查。农业农村部门要对种植、畜牧、渔业等具体行业和相关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云养经济”的情况开展全面摸底,重点摸清相关行业和经营主体涉嫌参与“云养经济”领域欺诈活动的线索,并动态关注相关风险的新苗头、新变种。发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与同级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会商和案件移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经营主体申请在名称中使用“云种植、云养殖”等特定字样的,及时将有关经营主体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农业农村、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等部门,便于相关部门开展风险预警。
二、加强源头治理,提升防范意识
(三)开展风险警示提醒。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注册在本地的各类涉农经营主体的政策引导,通过多种形式与经营主体面对面沟通、点对点交流,提醒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参与市场交易,合规提供产品和服务,不得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不得与涉嫌从事违法违规经营的“云养经济”平台开展合作。对外地以“云养经济”名义来本地寻找合作的各类机构,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相关方面注意甄别、及时追踪,依法依规采取提醒、约谈、通报等形式督促相关机构和涉农经营主体严守法律法规,并及时向风险机构所在地进行通报提示,切实构筑起“云养经济”领域欺诈风险“隔离墙”。
(四)加大普法教育力度。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多种媒体渠道不定期推送“云养经济”领域欺诈风险提示;要将防范“云养经济”领域欺诈风险融入农村普法教育等工作中,加强对村“两委”的金融教育和知识普及,采取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宣传教育,通过“公安部经侦局”公众号等权威渠道引导农民群众提升防范意识,主动揭示“云养经济”领域欺诈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各地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防范“云养经济”领域非法集资等风险作为宣传重点,会同相关方面在乡镇、村组和金融机构的服务大厅等人员密集区域,通过悬挂横幅、醒目处放置宣传页等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防范“云养经济”欺诈风险知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统筹用好相关渠道,宣传“云养经济”领域欺诈风险危害和处罚,避免相关主体逾越政策法律的红线、底线。
三、强化部门协作,依法依规处置
(五)完善应对处置举措。农业农村部门要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着力构建起“云养经济”领域欺诈活动的线索监测、发现移交的工作闭环;积极动员农村地区干部群众和农业经营主体主动举报问题线索;对于涉嫌“云养经济”领域欺诈活动的相关主体和机构,视情况减少相关支持。相关部门要共同加强舆情监测管控,积极开展正向宣传引导,严防恶意炒作,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关切,对利益受损的群体做好必要的关怀帮助,着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六)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各级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机制监测发现的“云养经济”领域欺诈活动问题线索,要及时通报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风险的职能定位,对移交的问题线索要加强核查,做好风险研判。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与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信息共享,推动形成防范和处置“云养经济”领域欺诈风险的数据集,力争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风险消。公安机关对农业农村、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场监管等部门移送的“云养经济”领域涉嫌犯罪案件,及时进行审查,依法打击犯罪,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和农业产业健康发展。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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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农业农村部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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