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和食品生产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5/7/17 14:06:32 关注:151 评论: 我要投稿
|
|
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加工小作坊:
为有效防控滥用食品添加剂风险,推动我市食品产业向绿色、健康方向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国务院食安办等六部门《食品添加剂滥用问题综合治理方案》工作要求,现就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和食品生产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相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循标准,适应新规变化
(一)禁用的食品添加剂
GB 2760新标准删除了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2,4-二氯苯氧乙酸、海萝胶、偶氮甲酰胺等不再具有工艺必要性的添加剂品种。自2025年2月8日起,各单位严禁在任何食品品类中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剂。
(二)使用范围与限量调整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在黄油、浓缩黄油、淀粉制品、面包、糕点、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预制肉制品、果蔬汁(浆)等食品中明确禁用;腌渍蔬菜中最大使用量由1.0g/kg降至0.3g/kg。涉及这些食品生产单位,需重新设计配方,严格控制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使用。
食醋:严禁使用冰乙酸。食醋生产企业应严格把控原料采购,确保符合新标准要求。
果蔬汁(浆):不得使用纳他霉素。相关生产单位需重新评估产品配方与工艺。
蒸馏酒:β-胡萝卜素和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禁止使用于蒸馏酒生产中,相关企业需据此调整生产流程。
(三)甜味剂混合使用规定
在相同的食品类别中,当阿斯巴甜、安赛蜜与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混合使用时,其总使用量必须符合规定。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配方核算制度,精准控制甜味剂用量,避免因混合使用导致超标。
(四)加工助剂使用规范
过氧化氢:使用范围限定为淀粉糖和淀粉加工、油脂加工、海藻加工、胶原蛋白肠衣加工、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加工等特定工艺。超出此范围使用过氧化氢作为加工助剂的即属违规。
明确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1,2-二氯乙烷、矿物油、磷酸铵、抗坏血酸、抗坏血酸钠等加工助剂。各单位应全面清查加工助剂使用情况,确保无违规使用。
(五)食品分类系统调整
分类修改:如“蜜饯凉果”改为“蜜饯”,“豆芽菜”改为“芽菜类”,“醋”改为“食醋”等。各单位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需依据GB 2760新的分类标准准确对应,确保添加剂使用合规。
新增分类:新增“其他淀粉制品(如凉粉等)”、“其他粮食制品”、“肉丸类”等分类。涉及这些新分类食品生产的单位,需重新梳理添加剂使用规范。
删除分类:“配制酱油”“配制食醋”“配制酱”等分类被删除,归入液体复合调味料。原从事相关配制产品生产的企业,需按照液体复合调味料的添加剂使用标准调整生产。
(六)其他重要修改
食品添加剂定义:新增营养强化剂相关内容,明确其使用应符合GB 14880及相关规定。涉及营养强化剂使用的食品生产企业,需确保双重合规。
标签标识:添加阿斯巴甜或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的食品,必须标明“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或“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含苯丙氨酸)”,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二、严格生产控制,确保产品质量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1.应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资质,严格按照生产许可品种(配方)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2.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原料、生产工艺组织生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原料级别未做具体规定的,可自行选择原料级别,但应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生产工艺未做规定的,应加强生产过程管理,不得使用可能会给人体带来健康风险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3.应避免在同一生产线或生产设备上生产加工原料不同的产品。确需共线生产的,应制定清洁消毒制度,在产品切换时对生产线或生产设备进行清洁,必要时应进行消毒,并验证清洁消毒效果,确保产品不受交叉污染;4.不得生产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不得与下游食品生产企业合谋生产含有非法添加物的产品。同时生产食品级和工业级产品的,不得以非食用物质、工业级产品冒充食品添加剂销售至食品领域;5.不得分装食品用香精和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得将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精作为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组分。
(二)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
1.落实“五专”管理要求。专人采购:指定专人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查验供货者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索取并留存进货票据;专柜存放:设立独立储存区域,标注“食品添加剂”专用标识,分类存放并做好防潮、防晒等防护措施;专人管理:明确添加剂保管责任,建立出入库台账,记录使用时间、产品名称、用量、用途等信息,确保可追溯;专用台账:如实记录添加剂来源、使用情况及库存,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专用工具:配备精准计量器具,严格按配方称量使用,杜绝“估摸着放”“凭手感加”等不规范操作。
2.加强人员培训。重点围绕食品添加剂使用相关知识与法律法规及标准,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熟悉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操作规范与安全注意事项,可通过考核等方式检验培训效果,确保知识掌握到位。
3.严格标签标识管理。配料表中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必须使用GB 2760和GB 14880中的规范名称进行标注。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 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可不标示;但复配食品添加剂中,所有在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均需清晰标示。
4.定期自查自纠。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并整改食品添加剂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发现食品添加剂使用不符合规定,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召回问题产品,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后续处理。
三、认清责任红线,不越法律雷池
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加工小作坊需知晓相关违法行为及相应法律责任,主要有: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法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漳州市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失信惩戒机制,将符合条件的违法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保障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请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加工小作坊务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诚信道德,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在做好自身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时,积极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上下游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违法违规问题。让我们携手共建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推动我市食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4日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文章来源: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