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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安全标准亟待立法规范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0/10/19 11:03:15 关注:751 评论: 我要投稿

 作者:邓苏君

    “没有检测标准”,这是消费者听得越来越多的六个字。关于香烟涉嫌重金属超标的消息,因为“没有标准”,刚刚遗憾地演变成一场鸡同鸭讲的舆论口水战,有关“香水有毒”的传言又在坊间引起不安,据调查,有9成香水被抽检出含有致癌物质,但我们查阅化妆品卫生规范,却没有找到对该物质的含量标准限定,也未有明确的检测方法。而“三鹿奶粉”已经快要被人们遗忘的时候,终于听闻质检总局欲制定乳粉配方审查细则,对三聚氰胺进行检验,此时,毒奶害人事件已经过去了整整两年多。

    “涉毒”、“涉重”、“致癌”……,广大消费者日常生活中的不安和恐惧从没有如此强烈,然而,每当威胁公众健康的消费品安全风波出现的时候,我们不加思索地把目光投向监控管理部门,却总是被冰冷冷的告知“没有标准”,心中那种无助甚至愤懑实在是无以形容。制定标准的人去哪里了?为何总要等到命案出现、等到须用政治解决的时候,才会有个应景的滞后的“标准”?人民的安全感由此成了虚幻的寄托,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当企业合格产品遭遇信任危机需要正名的时候,若权威机构尚“没有标准”或者有所延误,那很可能因此葬送很多优秀企业。霸王洗发水被港媒指涉含有致癌物质的消息传出,股价当即暴跌15%,幸亏国家药监局慌忙之中找到一个“国际标准”,“霸王”才所幸没成为“没有标准”的牺牲品。

    当然,致癌物质的认定评测是与学术进展密切相关的动态过程,相关标准亦是允许一定程度滞后的系统工程,可是,我们身边众多的“没有标准”堆积在一起的时候,它折射出的实际上是管理的混乱和立法的缺位。就是说这么大的一个国家,一定要人在做危情监控和标准制定的工作。圣元奶粉被指含有激素致使幼童“早熟”的时候,质监局下属的两个国家级权威检验部门一致坦然宣称“没有检测标准”,言外之意就是我们不过是两台化验机器,最后反是卫生部给出了不含激素的检测结果。本是事务部门的工作,总要靠行政插手才能解决。

    国民有权利拥有不至于提心吊胆的消费环境,也没有企业愿意体验“致癌门”的噩梦。我们国家在消费品安全方面的表现出来的乱象,说到底还是立法不够到位。2008年下半年的三鹿奶粉事件,以数十名儿童的生命和一个大型企业的破产为代价,促成了2009年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无疑,这个代价是惨重的。可是今天我们看到,日常生活中威胁消费者生命安全的,从香烟到化妆品、从玩具到地板砖……并不止于食品药品领域。从香烟涉重事件可以看出,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立场跟消费者的期望还是很有差距的,所以总不能指望行业自律,消费安全事件一旦出现,有法可依很必要。

    现代工业社会给人类生活带来极大方便的同时,各种安全隐患也无处不在。基于此,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相继于近年颁布了《消费品安全法案》,对限量要求、第三方检测和认证要求、强制性追溯标签要求、违反法案的罚则等四个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对我们是有启示和参考意义的,我国也应该致力于更全面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从《食品安全法》进度到《消费品安全法》,在法律成文难度上来说问题不大,目前重要的是各方面对立法紧迫感要有统一的认识。如果《消费品安全法》得以成行,那么现在消费品安全领域暴露出的诸多问题将会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其一,这部法律将要设置合理的“问题发现机制”。由哪些常设机构来跟踪研究各种毒危物质在消费品中的使用情况,由谁来及时发布权威的危害性评测标准并有适度的超前性,由谁来进行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格认定?这些单位效率低下和工作迟滞会有相应的处罚。这样就不会出现标准总是慢半拍、动不动求助国际标准的现象,也能防患于未然,不要等到大量生命财产受到损失之时才去研究“病理标准”。

    其二,这部法律要理顺部门利益,明确职责范围,规范各自的职权和责任。以往的消费品安全事件,卫生部、工商部、消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质检总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部门往往不是打成一片,就是各说各话。行政主管部门、事务职能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谁都可以管,谁都管不了,最后还得在舆论压力下政府出面解决,此非长久之计。像金浩茶油事件中湖南省质监局长时间不公开问题这种现象,《食品安全法》里应有相应追究措施,倘若超出食品药品领域,就要看《消费品安全法》了。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缺陷和短脚之处颇多,消费品安全领域从“发现机制”到“检测核查”到“权责规范”都是问题丛生,“没有检测标准”只是不负责任的借口和漂在水面上浮标,掩盖了深层次的矛盾和制度安排的不足。消费品安全千万不能掉以轻心,监管的一点点疏忽都可能酿成代价巨大的公共安全事件。我们有必要未雨绸缪,不失时机地清理、整合现有的法规和机构资源,适时出台《消费品安全法》,以切实地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

文章编辑:现代畜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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