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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通报十起畜牧典型案例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5/7/13 11:22:32 关注:324 评论: 我要投稿

  各省辖市畜牧兽医执法支队、省直管县(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近年来,全省各地不断完善执法体制,落实执法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办案数量和质量不断提高,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严厉打击了违法行为,震慑了不法分子,维护了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畜牧产业市场秩序。现将十起畜牧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河南鑫汇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河南昭阳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劣兽药案
 
  (一)线索来源。2014年1月,省总队接到群众举报和农业部转来的群众来信,反映河南鑫汇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汇来公司”)和河南昭阳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昭阳公司”)大量生产假兽药、冒充其他厂家兽药产品。
 
  (二)基本案情。鑫汇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田某某,实际负责人为孟某某(田某某丈夫),生产地址为河南省临颍县铁西工业区京港路17号,兽药生产许可证号为(2011)兽药生产证字16227号,发证日期为2011年1月31日,有效期至2016年1月30日,获有农业部34种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昭阳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某某(孟某某侄媳妇),实际负责人也是孟某某,生产地址为河南省临颍县颖青西路2号,兽药生产许可证号为(2012)兽药生产证字16262号,发证日期为2012年9月29日,有效期至2017年9月28日,获有农业部4种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在前期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省总队组织48名执法人员分3个调查组,对以上两公司及其设在郑州的办事机构进行了突击调查,在鑫汇来和昭阳公司的工厂内查获到大量未经审批和标称其他厂家的兽药产品近200种,在包材库发现大量标称其他厂家的包装材料及标签。在工厂和郑州的办事机构还查获了大量销售开单,包含17000多条销售信息。
 
  (三)查处结果。2014年3月13日,该案移送临颍县公安局查办。
 
  二、河南三利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假劣兽药案
 
  (一)线索来源。2014年8月6号,省总队接郑州市畜牧局的案情报告,有群众举报郑州市郑东新区岗李物流园内8号仓库存有大量假兽药。
 
  (二)基本案情。省总队联合郑州市支队对举报地点进行突击检查,在仓库中查获库存兽药共计15696件(桶),其中,直接依法认定的假兽药5298件(桶);经检测判定假、劣兽药共计9248.5件(桶)。在该仓库内还查获销售票据约12000张。该仓库中大量假、劣兽药为河南三利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库存产品,河南三利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马某某,注册地址为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某小区。
 
  (三)查处结果。2014年11月24日,该案移送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查办。
 
  三、张某某生产假兽药(兽用生物制品)案
 
  (一)线索来源。2014年7月31号,周口市淮阳县畜牧局接群众举报,淮阳县豆门乡张集行政村有生产假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的“黑窝点”。
 
  (二)基本案情。淮阳县畜牧局联合公安局立即对举报地点进行了突击检查,在张某某家中发现有大量假兽用生物制品(成品、半成品)和假冒标签,制售兽药(兽用生物制品)自动液体灌装机、封口机、打印机、打码机等设备,纸箱、保温箱、塑料瓶、玻璃瓶、瓶盖等包装物料。
 
  (三)查处结果。2014年8月1日,该案移送淮阳县公安局查办。张某某已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四、郑州华美饲料有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案
 
  (一)线索来源。2013年11月5号,郑州市支队接到群众举报,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鸿宝路鸿宝饲料仓储大院南排第四个仓库有人无证生产饲料。
 
  (二)基本案情。郑州华美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伟,负责人王某峰,该公司由于拆迁,已不具备生产条件,原饲料生产许可证已于2013年8月1日被省畜牧局依法注销。在仓库内发现19种饲料产品,705袋,共计21045公斤。
 
  (三)查处结果。郑州市畜牧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罚款450816元。经多次催告,当事人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目前,该案正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
 
  五、吕某某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冒充饲料案
 
  (一)线索来源。2014年1月13号,濮阳市畜牧兽医执法支队接群众举报,濮阳县柳屯镇陈窑村加气站旁有一个生产豆粕的“黑窝点”,老板是吕某某。
 
  (二)基本案情。经调查,在吕某某的生产“黑窝点”内查获标称豆粕共65.78吨,由豆皮、滑石粉等材料混合而成。因这批标称豆粕包装袋上未标明单价,执法人员也未找到该批货物的销售记录,2014年3月16日,濮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了《关于豆粕价格的鉴定结论书》(濮价证鉴(2014)16号),对2014年1月14日的豆粕市场价格认定为每吨3900元。吕某某以非饲料冒充饲料货值金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
 
  (三)查处结果。2014年3月24日,该案移送濮阳县公安局查办。
 
  六、邬某某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
 
  (一)线索来源。2015年1月1号,信阳市潢川县畜牧局接群众电话举报,邬某某经营的豆粕有质量问题,导致生猪生长缓慢,乳猪死亡率高。
 
  (二)基本案情。当事人邬某某,是信阳市潢川县谈店乡大吕河村洼庄村人,在谈店乡主街经营玉米、豆粕、麸皮等产品,于2012年4月26日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潢川县畜牧局在举报人和当事人仓库中分别抽取了豆粕样品,送信阳市畜牧局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检验,样品检验报告显示蛋白含量不足标签标示值的55%。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了10车不合格豆粕,每车15吨,涉案货值高达51万元,涉嫌刑事犯罪。
 
  (三)查处结果。2015年1月20日,该案移送潢川县公安局查办。
 
  七、王某某经营加工死因不明动物案
 
  (一)线索来源。2013年8月20号,焦作市修武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群众举报,王某某在修武县高村乡周流村北100米周流至习村路路西某场内加工死因不明的动物。
 
  (二)基本案情。接到群众举报,修武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了突击检查。在群众举报的地点内,发现3辆运输动物车辆,若干动物分割、加工设备,大量死因不明动物及其产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经营加工死因不明动物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
 
  (三)查处结果。此案已作出判决,其中主犯王某某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50000元。荆某某、张某某、苗某某等其他14名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2年不等。
 
  八、陈某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一)线索来源。2014年8月4号,河南省固始临时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一辆车号为G92**5的红色解放牌三层猪车,载运151头生猪,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准备运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县。
 
  (二)基本案情。经固始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立案调查,当事人陈某,男,39岁。 2014年8月4日凌晨2点在河南省汝南县三里店乡果园村三里店猪场购买151头生猪,价格为每市斤6.4元,重量为20537斤,总货值为13余万元,准备运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县太仓屠宰场。该车猪未经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货主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也没有河南省“瘦肉精”抽检证明。
 
  (三)查处结果。固始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2575元,对生猪依法补检后放行。
 
  九、王某某屠宰经营运输死因不明动物案
 
  (一)线索来源。2014年6月3号,三门峡市陕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群众举报,西李村乡王某某屠宰、经营、运输5头死因不明的牛。
 
  (二)基本案情。经调查,孟某国饲养的牛经放牛者孟某放养后,次日有5头牛死亡。孟某国通过中间人郭某某将5头死牛销售给牛贩子王某某。王某某将死牛屠宰后,把肉及心肺肝等器官带走进行销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屠宰、经营、运输死因不明动物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
 
  (三)查处结果。2014年6月10日,该案移送陕县公安局查办。经陕县人民法院判决,对牛贩子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3.2万;中间人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执行,罚金1.2万;牛主孟某国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执行,罚金2万;放牛者孟某拘役5个月,缓期10个月执行,罚金1万。
 
  十、博爱县某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收购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生鲜乳案
 
  (一)线索来源。2014年4月28号,蒙牛乳业(焦作)公司向博爱县畜牧局报告,博爱县某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收购的生鲜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二)基本案情。2014年4月27日,博爱县某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董某某因饲养的一头奶牛出现病症,违法使用禁用药氯霉素,并让该奶牛上站挤奶,该合作社未检测出药物残留,于4月28日将收购的生鲜乳送往蒙牛乳业(焦作)公司,该公司检测,该批次生鲜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博爱县某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收购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违反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查处结果。博爱县畜牧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吊销其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编号:豫410822(2013)001号),罚款82200元。董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已移送博爱县公安局查办。

2015年6月25日

文章编辑:现代畜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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