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获悉,邹平县对5家畜牧业小微企业和435家个体工商户免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2014年底2015年初,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办公厅分别下发了《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关于落实免征和取消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农办财[2015]10号),滨州市畜牧兽医局在全市动物卫生监督会议作出了安排部署,要求各县区小微畜牧企业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免征工作立即展开。邹平县迅速作出反应,向各基层畜牧兽医站下发了《小型微型企业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免征办理须知》的通知。要求及时将《小型微型企业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免征事项办理须知》告知辖区内的养殖场(户)、屠宰场(户),做好告知登记,并在检疫申报点显著位置张贴《小型微型企业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免征事项办理须知》。根据《办理须知》要求,把好材料审核关,符合条件并经过初审的,要及时上报;未通过审核的,要及时告知不合格原因。对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经审核符合条件后要及时免征检疫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自6月5日至9月底,邹平县对已认定符合免征条件的畜牧业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440家分6批进行了公布,其中5家畜牧企业435家畜牧业个体工商户。在办理过程中该县严格认定参考程序,要求小微企业分别提交了《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须经税务部门盖章确认)或上一年度有效统计表(统计部门出具);个体工商户分别提交了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经各镇(街)畜牧兽医站初步审核后提交到县畜牧兽医局复审,复审通过后集中下发至各基层畜牧兽医站进行了公示,无异议后认定对其检疫费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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