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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寿集团大红门食品更改过期肉包装续:百万罚款分文不交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6/4/1 17:34:09 关注:425 评论: 我要投稿

  新华网南京4月1日电(魏薇)2015年,江苏长寿集团旗下企业江苏长寿大红门食品有限公司200多吨过期肉更改包装继续售卖事件,无疑成为公众的痛点。新华网江苏频道几次进行事件跟踪报道揭开内幕。然而9个月过去了,又有市民爆料,该事件至今未画上圆满句号。

    事件回顾 江苏长寿集团更改过期肉包装被查
 
    2015年5月27日左右,有市民通过网站向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江苏长寿集团大红门食品有限公司将200多吨过期肉更改包装。如皋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当时现场进行了初步调查取证,认定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更改包装的行为。
 
    2015年5月31日,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江苏长寿集团大红门食品有限公司冷库内64.1吨超过保质期的冷冻肉予以查封。2015年8月14日,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江苏长寿集团大红门食品有限公司作出处罚决定书,并作出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更换包装的冷冻肉15.875吨; 3、罚款1096637.5元。在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说明,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须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将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处罚款。
 
    大红门对处罚未提出异议 罚款却迟迟不交
 
    2015年6月5日,江苏长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寿集团”)在其网站刊登致歉信,就其参股企业江苏长寿大红门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大红门食品”)存在更换部分冷冻分割猪肉包装的问题向消费者公开道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标明、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限内,江苏长寿集团大红门食品有限公司并未对处罚决定提出异议,且未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诉讼。本网从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截止2016年3月,行政诉讼期已过,江苏长寿集团大红门食品有限公司却未完全履行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1096637.5元罚款至今却分文未交。

    109万罚款何时依法归缴?
 
    109万罚款时隔近一年,分文未交,究竟为何?据周边一些加工肉制品的小企业主反应,年前市场监督管理局曾经做过一次检查,对园区内的部分不合格企业开具了罚单,但对大红门食品偏偏“绕道而行”。
 
    本网从如皋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了解到:下达处罚决定书后,如果有异议不服罚款,处罚决定书上也写明了可以向如皋当地政府的法制办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法院诉讼。局里曾无数次口头通知其企业,并且又下达过两次催缴通知,均无反应。无奈之下,如皋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通过市局于一周前,向如皋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本网今日上午多次致电江苏长寿大红门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未果。
 
    据了解,江苏长寿大红门食品有限公司由北京二商大红门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和江苏长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江苏长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魏祝明。江苏长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由国家大型企业江苏省如皋肉联厂改制建立,现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农业资源开发国家财政参股企业、全国农产品加工业出口示范企业、中国肉类行业强势企业,江苏省首批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业产业化优秀龙头企业、星火龙头企业、重点出口龙头企业,旗下拥有南山饲料、友联畜牧、明珠畜牧、长寿大红门食品、南通祝明食品等数十家公司。
文章来源:新华网     文章作者:魏薇      文章编辑:现代畜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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