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业户卖未检“进口”牛肉,被职业打假人识破罚53万!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7/4/2 23:21:38 关注:469 评论: 我要投稿
|
|
近日,济南食药系统公示了最新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家乐福卖超期大米被罚6万元,此外,有3名个体工商户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被历城区食药监局从重处罚了12万至53万多元不等。
职业打假人从历城区3家个体户买到了无中文标识牛肉历城区食药监局公布的食药案件行政处罚信息中,董金平(历城区澳菲利食品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被处罚款1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161元,并警告;李春宝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被处罚款27.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39万元,并警告;姚善伟经 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被处罚款53.09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6109万元,并警告。
历城区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3家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是牛肉,被职业打假人发现并举报。“去年12月,局里陆续接到了对这3家个体工商户的举报。举报人说这3家个体工商户销售没有中文标识的进口牛肉。”上述负责人介绍,这3 家业户所在地的食药所工作人员现场检查了业户的经营场所和仓库,但是没有发现这样没有中文标识的进口肉制品。
不过,打假经验丰富的职业打假人提供了从这3家店买到无中文标识的进口牛肉的全程视频,视频中显示,业户对其销售的牛肉制品无中文标识。“我们到现场去检查的时候,店里的人不承认卖了这样的肉,但看到视频之后他们才承认卖过。”该负责人说, 进口的食品都应该加贴中文标识,但视频中店主卖出的这些进口的牛肉没有中文标识。“我们让店主提供产品的索证索票进货信息 ,检验检疫证明,但3位店主都无法提供。”
公示信息显示,3位个体户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 条,并被处罚。据介绍,没收的违法所得金额就是职业打假人购买的金额,虽然执法人员未在经营店铺和仓库找到未经检验检疫销 售的肉类,但经与法院咨询,职业打假人购买并提供的视频证据的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已可以作为证据,历城区食药监局对这3家个体工商户开出了高额罚单。
“我们也向公安移交过案件,后来明确还未构成刑事案件,所以进行了行政处罚。罚得多一方面是《食品安全法》里适用于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处罚本身就更重。”该负责人介绍,对这类食品违法行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 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这比生产经营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食品违法行为最低处罚五万元,最高处二十倍以下罚款的处罚更 重。“综合情况,我们进行了从重处罚,希望经营者能吸取教训,合法经营,其他经营者也能引以为鉴。”
家乐福卖过期大米被罚6万
翠峰苑、六乃喜均有店铺被罚
除了上述3个高额罚单,济南食药系统内还有一些食品药品案件的处罚值得关注。济南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济南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经营的商标标示为盛汇金源,净含量5kg,外包装标示有“北米粮仓”字样,生产日期为2015年12月20 日,标示保质期为8个月的大米,至检查当日,该产品已经超过保质期,被处罚款6万元。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明湖购物广场经营不合格食品,被罚50188元。
济南历下冠珍轩熟食店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当事人所销售的“羊肉”(购进日期2016年11月04日)在济南市食药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发现,克伦特罗项目不合格,因满足免于处罚的要求,所以免于处罚。济南市历城区翠峰苑火锅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被处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3元。济南市历城区楚凤源酒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被处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70.93元。济南市天桥区六乃喜风味餐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罚款9600元。
济南市市中区白马山西路51号未经许可擅自生产花生油,被罚5万元。济南市市中区欣都花园12号楼三单元平房11室,市中区国 全熟食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销售直接入口食品,被处罚款5000元。
济南市中民济诊所使用假没药,被没收违法所得54元,并处货值金额60元三倍罚款180元,两项共计234元。济南市中白马山街 道办事处前魏华庄村卫生室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被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101.50元。并处货值金额235 元三倍705元罚款,两项共计人民币806.50元。济南市中民诊所使用假药“五加皮”,没收违法所得49.28元,并处货值金额61.60元 三倍罚款184.80元,两项共计234.08元。
|
|
文章来源:齐鲁壹点 作者:王皇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