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一养殖户疑饲料致鸭苗死亡,能否要求厂家赔偿?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8/3/21 10:30:40 关注:438 评论: 我要投稿
|
|
养殖户朱先生称,今年2月3日,他以每只3.6元的价格买了一批鸭苗共1.7万只。朱先生说,刚开始几天还没事,而10天以后,鸭苗开始出现批量死亡,“最初只是一只、两只,后来越来越多,有时候一天有上百只。”
朱先生告诉沂蒙晚报记者,之后,他找来兽医。兽医检查发现死亡鸭子胃已经糜烂,怀疑是黄球菌中毒导致。发现该情况后,他首先想到了鸭饲料,“这些饲料都是代理商配送,我让代理商给更换了饲料,鸭苗就很少死亡了。当时死了约2000只鸭苗,说好的销售后给予赔偿,我也就没问给赔偿多少。”朱先生说。然而,今年3月份,在其将剩余鸭子销售后,对方却不再提这事了,“本来能挣钱的,现在却亏了近3万元,按理说他们应给予补偿,没想到却没动静了。”
随后,记者联系了该饲料公司负责该区域销售的业务员李经理。李经理称,与这一批次一起生产的饲料别的养殖户也在用,并未出现问题。“当时我们的技术人员把饲料带回厂里检测后,发现各项指标都符合标准,后来就将情况告知了客户,没想到客户还不能理解;客户如果质疑饲料有问题,可以自己拿去化验,是我们的责任,我们肯定负责,不是我们的责任,我们无法赔偿。”
律师在线:
对此,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称,饲料企业应该严格按照我国饲料生产及销售的规定进行经营。所有饲料均应符合在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当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时,要保留证据,及时进行拍照,向相关部门汇报,同时将饲料及出现异常或者死亡的牲畜送至相关部门进行检验、认定,以便搞清原因,并及时与厂家沟通。查清原因,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
|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