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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动物防疫法等多部法律草案将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0/8/11 10:53:36 关注:374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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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立法工作有关情况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在会上通报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拟审议的法律草案的主要情况。
  臧铁伟介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九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8月8日至11日在北京举行。委员长会议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契税法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国旗法修正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国徽法修正草案的议案。
  继续审议的法律案共5件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2019年12月,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以下完善性修改:一是进一步规范计税依据的规定。二是明确纳税人所在地。三是对国务院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情形的范围予以明确。
  关于契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2019年12月,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契税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以下完善性修改:一是进一步明确计税依据。二是增加有关免征契税的情形。三是对国务院规定契税减免情形的范围予以明确。四是规范地方决定契税减免的程序。五是明确退税相关规定。
  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2019年10月,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贯彻落实有关中央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专门学校和专门教育的法律定位,对专门学校的建设和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设立提出明确要求,发挥专门学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的功能。二是修改完善专门学校入学程序,进一步畅通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渠道。三是根据有关中央文件精神,保留收容教养有关措施并予以改进完善,明确决定机关和程序、执行场所等。四是明确专门学校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五是落实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要求,明确学校可以根据条件聘请法治副校长。六是处理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的关系,避免内容交叉。
  关于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2020年4月,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修改:一是进一步加强对集贸市场和畜禽活体交易的管理。为减少疫病传播风险,拟增加关于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动物防疫条件的规定,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可以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家禽家畜活体交易。二是进一步完善对饲养犬、猫的管理。考虑到犬、猫等宠物的管理涉及环节多,这个问题主要是地方事权,很多地方已经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拟重点从动物防疫方面对修订草案的有关规定作出调整。三是明确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以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风险防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此外,还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检疫、实验动物的防疫,以及有关扶持政策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关于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2020年4月,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完善作品的定义和类型,为将来可能出现的新的作品类型留出空间。二是明确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的裁决与诉讼的关系。三是明确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分类保护。四是增加规定进行职务表演的演员享有“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初次审议的法律案共4件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于1982年12月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于1989年4月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制度保障。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体现宪法修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需要对这两部法律进行修改完善。
  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正草案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增设“总则”一章,对全国人大组织活动的有关原则作出规定。二是根据宪法和监察法,增加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增加规定对国家监察委员会及其主任的质询和罢免制度,增加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监察机关的职务。三是完善委员长会议的职权和程序,增加规定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定决议草案交付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立法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计划、代表工作计划、有关专项工作规划和工作规范性文件等。四是加强代表工作,密切与代表的联系,增加规定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同代表保持密切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扩大代表对各项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明确建立健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联系代表机制等。
  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修正草案的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会议召开的相关准备工作,根据目前实际做法增加规定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由常委会决定并予以公布。同时,总结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常委会决定适当推迟召开大会的实践做法,增加规定遇有特殊情况,常委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大会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的会议的日期由常委会或者委员长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二是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合理安排,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明确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经进一步修改可直接提出表决稿交付大会表决。三是加强会议公开和信息化建设,明确大会设发言人,代表团可以根据需要设发言人,增加规定大会加强信息化建设,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四是完善工作报告审议程序,参考大会会议工作程序规定和实践做法,增加规定大会秘书处起草关于各项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经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通过后,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关于国旗法修正草案、国徽法修正草案。国旗法、国徽法分别于1990年6月、1991年3月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国旗法、国徽法的个别条款作了修改。国旗法、国徽法颁布施行三十年来,对保障国旗、国徽的正确使用,维护国旗、国徽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旗、国徽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国旗法、国徽法实施中遇到一些不适应的问题,需要与时俱进,进行修改完善。
  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国旗法修正草案、国徽法修正草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完善国旗、国徽尺度。为满足实践中使用国旗、国徽及其图案多样化的需求,国旗法修正草案增加规定,特殊情况使用其他尺度的国旗,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国旗、旗杆的尺度比例应当适当,并与使用目的、周围建筑、周边环境相适应。国徽法修正草案增加规定,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应当与使用目的、所在建筑物、周边环境相适应。
  二是增加升挂国旗和悬挂国徽的场合。为体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国家机构的新变化,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每日升挂国旗,“中国共产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工作日升挂国旗。根据实践发展,增加规定宪法宣誓场所悬挂国旗,增加国家宪法日、烈士纪念日升挂国旗的要求,并对居民小区在重要节日、纪念日升挂国旗作出规定等。
  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国徽法修正草案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场,乡镇人民政府悬挂国徽,以及宪法宣誓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三是明确国旗、国徽的监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国旗、国徽监督管理,草案增加规定由国务院确定的部门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国旗、国徽管理有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国徽管理有关工作。同时,草案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国徽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国徽的升挂(悬挂)、使用和回收,实施监督管理。
  此外,国旗法修正草案完善使用国旗志哀相关制度,修改完善下半旗的程序规定。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国徽法修正草案补充完善国徽使用的情形,进一步限定国徽和国徽图案的使用范围等等。
文章来源:全国人大网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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