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因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被诉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0/9/21 9:06:24 关注:384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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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信息化时代,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重要体现。
杭州互联网法院跨境贸易法庭自成立以来,已受理多起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纠纷,为数字跨境贸易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跨境贸易法庭受理一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交易纠纷案件。
原告诉称
原告余先生通过国内某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向平台内入驻的一家香港跨境电商公司购买了某品牌纯可可粉。案涉商品的交易详情页显示,该商品系被告从美国采购后进入我国某海关保税仓,消费者下单后订单推送至保税仓,商品完成打包交海关清关后,递送至消费者。原告收到被告自保税仓递送入境的案涉商品后,发现商品外包装无中文标签。
原告认为,被告交付的商品为进口食品,虽然在商品交易详情页对食品外包装英文标签相关内容进行了介绍,但却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商品实物的外包装上加贴书面中文标签,应当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明知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销售给原告,依法应当向原告承担退还购物款并支付十倍赔偿的责任。
主要法律争议
商家已提供商品电子标签,而未在商品实物外包装加贴纸质标签的行为,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对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的相关要求,消费者能否据此主张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商家承担退一赔十责任。
跨境电商零售作为一种迅速崛起的新型业态,与传统进口食品交易模式相较有一定的异质性,如何妥善平衡包括消费者权益在内的各方市场主体权益,厘定跨境电商企业责任,亟待相应司法案例的指引。
据悉,杭州互联网法院跨境贸易法庭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小知识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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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微信号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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