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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潮州南春会兴食品厂生产的会兴腊肠(中式腊肠)不合格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0/10/21 9:04:55 关注:603 评论: 我要投稿

 2020年10月19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99号)。通告显示: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潮味食品店销售的、标称潮州市南春会兴食品厂生产的会兴腊肠(中式腊肠)不合格。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抽检的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潮味食品店销售的、标称潮州市南春会兴食品厂生产的“会兴腊肠(中式腊肠)”(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341730772  规格型号:120克/袋  生产日期:2020年5月6日)氯霉素项目不合格。
  (二)经查,汕头市龙湖区潮味食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综合裁量原则,汕头市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汕头市龙湖区潮味食品店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汕龙市监不处字〔2020〕8号)
  (三)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广东省潮州市南春会兴食品厂经查,潮州市南春会兴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规定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序号949项的规定,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潮州市南春会兴食品厂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0.4元;2.处罚款52000元。合计52190.4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潮市监罚告〔2020〕82号)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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