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对此高度重视,在认真研读征求意见稿内容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十条建议:
一、修改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加强生物安全建设,防范公共卫生风险,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法。
理由:建议增加“加强生物安全建设”的立法宗旨,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物安全的战略部署要求,确保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将畜牧产业的具体内容“培育和推广畜禽优良品种,振兴畜禽种业”表述删除,可在第三章“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和第四章“畜禽养殖”部分具体规定。
二、修改第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屠宰等活动,适用本法。
理由:“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的表述有歧义,建议突出协调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修改为“遗传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
三、修改第三条第一款:
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和智能化养殖,促进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
理由:畜牧养殖污染的环境影响需要高度重视,因此在畜牧产业发展中“生态化”养殖应作为基本要求之一。
四、修改第八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屠宰的条件和环境,不得虐待畜禽。
理由:本条是对畜禽动物福利的具体规定,建议参照《野生动物保护法》作出“不得虐待畜禽”的禁止性规定,这将极大改善我国农场动物福利状况和形象。
五、总则新增一条,建立溯源机制。
具体表述为:国家鼓励畜牧业生产经营者选用信息化手法收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畜禽产品安全追溯系统。
理由:为加强畜禽产品安全生产,提供百姓放心肉品,应建立追溯机制,并呼应本法第七十条具体内容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采取措施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修改第九条第三款:
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社会组织、个人依法发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事业,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基础研究,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理由:畜禽遗传资源保护需要全社会广泛参与,特别是专业化的社会组织,是协助、支持政府部门做好遗传资源保护的重要力量,建议在本款中列举规定。
七、修改第六十条第二款:
畜禽批发市场选址,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应远离人口集中区域,并距离种畜禽场和大型畜禽养殖场三公里以外。
理由:为减少人畜共患病风险,建议畜禽市场选址远离人口集中区域。
八、修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运输畜禽,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运输过程监控管理,采取措施保护畜禽安全,并为运输的畜禽提供必要的空间和饲喂饮水条件。
理由:为防范动物运输的防疫管理,建议应用监控管理,实时跟踪,并可追溯。
九、第六十五条新增条件设置,即:
(六)有配套的畜禽废弃物处理设施。
理由: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畜禽屠宰企业污染治理应配套基本的处理设施,建议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十、建议法律责任部分新增一条关于动物福利的责任条款,即: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理由:保障动物福利的法律规定,应设置法律责任条款,便于操作执行。
以上建议,供法制工作委员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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