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印发牛羊禽屠宰企业建设条件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2/1/18 19:56:38 关注:226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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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66号)、省畜牧兽医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民族宗教委、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7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强全省牛羊禽屠宰加工监督管理 推进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要求,近期省畜牧局印发了山东省牛羊禽集中屠宰厂(场)建设条件。
通知对新建牛羊禽屠宰企业必须符合省、市级畜禽屠宰企业发展规划,并取得《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通知对新建(改、扩建)牛羊禽屠宰企业从选址与环境、厂房和车间、设备与设施、检验检疫、管理制度等六个方面提出具体建设要求。
通知对屠宰车间的建设面积方面,屠宰车间的建设面积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牛屠宰车间净高不低于6米,羊屠宰车间净高不低于4.5米,平均单班每头(只)最小建筑面积(㎡):牛6,羊0.6;家禽屠宰车间建设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具有与屠宰能力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满足生产作业、设备安装维修、采光与通风要求。
同时,通知对人员配备方面,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家禽年屠宰规模在1000万羽以下企业配备5名以上,1000万羽以上的配备9名以上;肉牛肉羊屠宰厂(场)配备3名以上兽医卫生检验员。
通知对屠宰企业实验室面积方面,家禽屠宰企业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实验室,微生物实验室与理化实验室分开,应当配备与屠宰能力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必要的检测设备;应设有检验检测实验室,微生物实验室与理化实验室分开,应当配备与屠宰能力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必要的检测设备。
另外,家禽屠宰企业要具备与屠宰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具有致病微生物、兽药残留、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以及水分等检测能力,若不具备,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应与其签订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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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山东省局屠管处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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