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检察院对阚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判决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2/8/4 16:11:28 关注:864 评论: 我要投稿
|
|
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阚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阚某某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病死猪肉及其肉制品无害化处理费用5900元。
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8年,阚某某购买患病生猪私自宰杀后,采用腌制、烟熏除味、晾晒等方法加工成猪肉制品,在市场上出售;未发现造成食物中毒、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
六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阚某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病猪肉制品并在市场上销售,极大增加了消费者罹患食源性疾病的风险,严重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阚某某除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官提醒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公益诉讼制度是以司法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把食品安全领域纳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体现了党和国家治理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决心。
下一步,六安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对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出重手、下重拳,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增强民生保障的责任感,彰显社会主义司法的震慑力和威慑力。
|
|
文章来源:六安检察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