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九器
2011版“瘦肉精”事件后,综合各种报道,已有不少人受到惩罚:养猪户、经纪人、采购员被控制;其他若干动物检测、卫生监督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被撤职、开除、免职、停职、清退、警告。看起来仿佛“雷霆万钧”,问责雷声大雨点也不小。按照经验,再有若干人被绳之以法,瘦肉精事件的问责
也就基本谢幕了。
事情不该这么简单。必须指出,被处理的国家公职人员多为普通公务人员,甚至不乏一些编外临聘人员,即使个别有一定权力、级别的基层官员,受到的也不过是免职、警告一类处分。被问责官员中职级最高者就是事发地区的几个畜牧局长被停职,而“停职”在国家法律法规中并不算处分,根据以往不少公共事件的处理经验,无限期的停职往往就没有了下文。所有这些,似乎意味着对他们的惩罚很可能到此为止,摘掉乌纱、赶出队伍就是对他们最大的惩罚,更不能排除一些责任人在蛰伏一段时间后又东山再起,异地任职,黑砖窑、瓮安事件责任人不就是例子吗?
中央对此事件的态度是明确的,“必须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决不姑息”。我们可以这样解读:摘掉乌纱、赶出队伍只是基于政纪的处分,如果这些官员一旦涉及权钱交易、渎职,他们必须与民同罪,等待法律的制裁。新华社评论也尖锐地指出:“监管部门的渎职失职令人寒心”,“对监管部门和失职渎职官员也应一查到底”,官员的渎职乃至腐败必须成为问责的重点。只是,“依法依纪”是否能一竿子插到底、贯穿问责的始终,关键在于地方政府能否清醒地站在公众利益、法律尊严的一面,毕竟以前不少地方针对本地的负面事件,习惯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现在谨防地方对瘦肉精事件中各级渎职官员等的问责糊弄中央、糊弄公众,当为瘦肉精公共事件处理的要旨所在。
无论从现代政治文明而言,还是从问责制目的而言,瘦肉精食品安全公共事件中,最该受到惩处的是当地各类各级监管机构的一二把手,是对一方食品安全负有国家治理责任的重要官员,其次才是失职渎职的一般基层干部、公务人员,最后才是那些利欲熏心而又看到有制度空子可钻的养猪农民、掮客等。而且,纪律处分不能成为某些官员的护身符,而是与法律之剑一道并行不悖。这是因为,公职人员的失职渎职导致的制度扭曲、失灵是因,普通人赚昧心钱、钻法律空子是果,只有铲除“因”的土壤,才能真正杜绝“果”的结局。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要“杀猴儆鸡”,而不是“杀鸡儆猴”,更不能只“杀鸡”不“杀猴”,如若不然,猴看到收益大于代价,还会乐此不疲,睁只眼闭只眼或者法外开恩,上有所好下必甚焉,如此又怎能杜绝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的乱象丛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