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布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4/4/21 15:50:39 关注:227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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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深入推进畜牧投入品和畜产品企业依法诚信生产经营,加快提升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下发了《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遵循“依法监督、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自2014 年 4月 1 日起施行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在山东省辖区内畜牧企业(包括畜禽、饲料、兽药、生鲜乳、屠宰等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黑名单”管理,实行重点监管。 一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非法添加、违规使用国家规定禁用物质的。 二是一年内相关产品抽样检测结果有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三是一年内被畜牧兽医执法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两次以上,或立案查处两次以上的。 四是因违法生产经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是因违法生产经营,被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及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六是拒不接受畜牧兽医执法机构监管、抗拒执法的。 七是被媒体曝光或被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八是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不良情形的。 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实行省市县三级畜牧兽医部门都可以通过产品检测、执法检查、部门通报、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多个渠道获得畜牧企业相关信息,对符合第四条十项内容之一的,及时启动列管程序。对会审确定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畜牧企业,省市县三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都要进行通报,并同时在其政务网站设置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专栏,统一格式向社会公布“黑名单”列管畜牧企业。 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列管期限为一年,凡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一年内没再出现列管情形的,自然解除,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从“黑名单”中删除。凡被列入“黑名单”并在列管期内的畜牧企业,不得安排畜牧扶持资金项目,不得参加畜牧兽医奖励评比,不得推荐参评名牌产品,建议取消以质量安全为基础的称号和资格。对在“黑名单”列管期内再次被查处,或两年内两次以上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畜牧企业,依法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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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现代畜牧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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