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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私宰5头病猪 获刑一年罚5万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4/4/21 21:01:04 关注:406 评论: 我要投稿

  4月17日,中山市首宗私宰猪入刑案在市第一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陈某因私自屠宰了5头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无检疫证明的病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据了解,从去年2月开始,80后被告人陈某就在中山市坦洲镇同胜村同益队河边18号工棚内,非法设立生猪屠宰场帮他人屠宰生猪。

  同年3月13日,被告人陈某在阿平(另案处理)没有提供生猪已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的检疫证明的情况下,仍在上述地点帮阿平屠宰5头生猪,期间被政府联合执法部门当场查获,并缴获5头已被屠宰的猪只。经检验,这些被屠宰的猪中含有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普通株和变异株病毒。

  在法庭上,被告人的律师提出被告人陈某只是屠宰了生猪,还没有加工为猪肉,不能算是食品,应认定为犯罪未遂。这遭到了法院的反对,法院表示,生猪屠宰是猪肉生产的一个必经程序,被告人陈某实施了屠宰生猪的行为,已属犯罪既遂。

  最终,市第一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其行为已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延伸阅读一

  私宰病猪为何获刑?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延伸阅读二

  宰的不是病猪就可以不入刑?错!

  被告人因私宰病猪,构成了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那么,是不是宰的不是病猪就不会构成犯罪呢?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文章编辑:现代畜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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