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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恩学:网售食品监管思路与体系探讨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6/6/17 9:08:30 关注:565 评论: 我要投稿

  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二司副司长崔恩学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二司副司长崔恩学表示,互联网食品经营,公示信息要真实!互联网是一个新生的事物,发展非常快,如何对互联网的销售监管,我们的思路和体系还在逐渐形成的过程中。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互联网经营只是食品经营的一种方式,所以也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且经营范围应与许可的经营项目相一致。我们要求“亮证经营”,即在互联网首页上应把食品经营的许可证亮出来。同时公示相关信息,需要强调的是公示信息要真实。
  食品经营第三方平台应在当地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备案并履行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方平台不是食品的经营者,所以不发许可,但需要到当地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备案。
  第三方平台在为食品经营提供平台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一,要审查食品经营者许可证,无须取得许可证的要进行审查和登记。第二,要进行网上监管,发现了问题以后,要及时制止并报告。第三,如果出问题,要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互联网+食品安全的挑战:盲目扩张vs 健康发展互联网发展迅猛,形式多样,我们还有一些问题目前看不清,比如跨境电商,微商怎么定性?怎样监管?目前还处于观察和研究之中。
  从我个人来看,目前很多企业把过多的精力放在如何扩张上,事实上,不讲质量地盲目扩展是很危险的。企业在发展中应当思考怎样更好地落实主体责任,尽职审查、建档立案、及时审查、及时制止、及时报告,我认为这是在座很多相关企业面临的挑战。
  互联网+食品安全:“共治”才是正途
  中国政府在曾长期经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因此很多企业习惯有问题找政府,但在当今市场经济深化发展的前提下,大家应当更多地想到有问题、有困难找市场、找法律。
  尤其互联网地迅猛发展,仅靠政府监管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如果企业是成心想做坏事,政府再加强监管都是事倍功半。所以要发挥第三方平台的源头控制作用,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同时,囊括进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包括公众的投诉举报,以及科学知识的普及。多方参与,走食品安全共治之路。
  以下是发言全文
  食品安全监管是重要的,但同时社会的理解,大家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更为重要。刚才听了戴社长的讲话,让我们很受鼓舞,戴社长从一个媒体人的角度讲到了他们的一些感受,特别是讲到了作为一个媒体对食品安全的问题要公正科学地报道,我想这是我们今后作为政府监管部门把食品安全工作做好的一个很好的开端,我们需要媒体的支持,需要社会的理解,更需要社会大众共同的关心。今天我们有幸地借着这个场合对互联网食品销售的监管问题做一个探讨。
  互联网是一个新生的事物,发展非常快,我们如何对互联网食品销售监管,我们想思路和体系还是在实践中在逐渐形成的过程中,我们认为,互联网食品销售的监管应当是一个综合性的,是一个要成体系的,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今天有10分钟的时间,要想把一个复杂的问题彻底讲清楚也是不可能的,所以这样的话,结合我们工作中一些肤浅的认识和感受,借着今天的场合把我们的一些思想、想法和下一步要开展的工作的情况在这个地方跟各位朋友做一个沟通和交流。
  我们认为互联网特别是总理提出来的互联网+,当前对我们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是非常非常地重要的,我们自己感受到互联网特别是互联网+,现在已经成为了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最为显著的特点之一。它改变着我们经济社会发展的模式,我们现在讲有一部手机,一切的生活问题甚至很多工作的问题都能解决,它已经改变了我们经济生活发展的模式,同时促进了我们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很多的同志都在讲互联网在发展的同时也伴生了一些问题,但我们认为促进发展、促进进步是主流,而且势不可当,这是一种客观的趋势。同时,也促使着我们来转变思想、转变思路,主要是转变监管的理念和思路,使我们不断地适应互联网+发展的需要。这是我们对互联网在当今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个主体的认识。这样更需要政府监管部门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要顺应社会的发展,顺应互联网+的发展,依法做好监管工作。
  第二,相关的监管政策,刚才孙咸泽副局长也讲到了总局在互联网食品销售方面,主要是在研究和总结前期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做了两个工作,一个是制定了我们互联网食品销售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办法,为什么是违法行为的查处办法?因为我们认为互联网包括所有的商品的交易行为,国家有统一的法律法规,我们在遵循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只是在食品这个特殊的领域对违反它的行为进行查处,这不是目的,是为了达到保证食品安全的目的,我们“办法”的重点是放在查处方面。关于网络订餐,实际上是两三年前,我们就已经借鉴相关部门的经验,起草了网络订餐的办法,目前这两个办法经过法制司的合法性审查,上述办法中有好几十条,总结一下,第一是我们的思想立足于一种开创,立足于一种顺应发展和促进发展,在这样的大趋势下,我们从落实《食品安全法》,保证食品安全的角度出发,因为我们的根本宗旨是要保证食品安全,从这个根本宗旨出发,我们来审视互联网食品监管工作,所以第一对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安全法》已经作出了规定,要依法获得食品经营的许可,工商部门和食品流通许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餐饮服务许可,整合以后,国家对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统称为食品经营,我们也在这两个许可证的基础上,合二为一统一实施食品经营许可,这是一个法律的规定。我们也依法进行许可。许可不是我们的目的,不是说我们发一张证就保证了安全,许可是监管的前提和开始,所以我们第一是遵循了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互联网经营只是食品经营的一种方式,本质还是从事的食品经营,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在食品经营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无须取得许可的我们不需要取得许可,比如说食用农产品的经营无须取得许可,无论是商超还是其他的地方,有一些地方的商超对农产品的经营户经常提出要求,说要出示许可才允许进场销售,经营者很为难,找到了当地的部门要发许可,我们前几天进行了座谈会,还有一些省在问,要求我们发许可,我们讲不能发,为什么?因为国家法律规定了,法律规定必须为了法无规定不得为。这是许可的问题。
  第二是在经营中,我们还强调了在互联网上经营,经营的范围应当与许可的经营项目相一致。
  第三,我们要求要亮证经营,要互联网首页上要把食品经营的许可证亮出来。同时,在互联网经营的首页上还要有相关的信息,把相关的信息要公示出来,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这个大家都有感受,3·15有一些网络订餐,页面上公示的信息非常漂亮,实际上很多都是一些黑作坊,不是真实的信息的披露。
  第四,在亮证经营的同时公示的信息要真实。
  第二,第三方平台我们认为它不是食品的经营者,所以不发许可,但他应该去当地的机构去备案,第三方平台只是为从事食品经营提供了一个经营服务的平台,所以我们认为第三方平台应当履行第三方平台法律规定的责任,我们总结了一下,大概有这么几项,第一个要审查,要有审查的许可证,无须取得许可证的要进行审查和登记。第二要进行网上的检查,第三发现了问题以后,要及时制止并报道。第四要承担一些法律规定的连带责任。网络企业在经营的同时,也要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我们面临的挑战。我们面临的挑战:第一是互联网时代发展日新月异、方兴未艾、形式多样,对我们来讲,一个挑战是有一些问题我们已经开始法律有根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法律有规定的,已经看准的问题准备制定办法,但是还有一些问题,我们还处在观察当中,还有一些问题看不清楚,或者说在法律上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规定,所以这是我们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挑战。对这些处于法律的边缘或者是不断地发展变化中的问题,比如说跨境的电商、贸易商、微信朋友圈等等,这些怎么来定性?法律上怎么来认定他们?这还属于一种边缘的问题,还属于有待观察和进一步研究的问题。这也是我们的挑战。另外我们如何转变监管的思路和理念,以更好地适应互联网背景时代发展的需要,也是对我们的挑战。在传统或者是完全照搬传统的方法,我们认为已经很难完全适应互联网+监管的需求。第三个挑战是下一步如何和企业和新闻媒体合作。我们讲企业特别是互联网的企业承担着法律规定的主体责任,在这个过程中,企业怎么更好地落实主体责任,尽职审查、建档立案、及时审查、及时制止、及时报告,我认为这也是在座很多的相关企业面临的挑战。不知道说得对不对,但至少我个人认为,我们有一些企业还是过多地把精力放在了如何更好地扩张、更好地发展上。但是在发展的同时,怎么能够尽职审查保证食品安全,这些恐怕是更重要的,甚至某种意义上比发展还要更重要。如果说不讲质量的发展,有一天一夜之间会让你毁于一旦,所以我们认为这些也是在座的很多企业大家需要共同承担的一个社会责任。
  既然讲到了工作的思路,这个问题本身就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形成一个完整的成熟的思路,我们还在探讨当中,所以这个题目叫探讨,探讨的过程中总局目前做的主要是在研究制定两个办法,制定两个办法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因为有些问题我们还在观察和研究,是处于法律边缘的问题,还是属于不断地发展变化中的问题,所以我们面临着挑战,这个挑战既有本身的监管部门的,也有个别企业所应当承担的,发展固然重要,但健康的发展 ,有质量、有品位、高规格的发展恐怕就更重要了。为什么?在法治的年代、在健康发展的年代,老百姓会追求更高层次的消费需求。
  最后在互联网的问题上我们如何看待和解决?在当今市场经济深化发展的前提下,大家应当更多是有问题、有困难要找市场、找法律。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今后要加强监管,落实总书记的“四个严管”,但仅靠监管对互联网食品的销售是很难从根本上得到彻底解决的,这个问题最终的解决应该是综合治理走共治之路。我们认为,政府的依法监管是解决问题的保障或者说是一个后盾,或者说是最后一道防线。但是解决这个问题,落实企业的责任是前提,如果企业是成心想做坏事,政府再加强监管永远都是事倍功半,果是企业的主体责任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前提,为什么说这个问题,因为中国互联网食品的销售绝大多数的食品经营者都是在第三方平台中进行交易。这么多的食品的经营者是分散的,零散的,遍布全国甚至是全球。大家统一汇集到、集中到我们的平台上,再面向全国进行分散的经营,所以只有我们这一个平台起到了一个源头的作用。因此如何发挥水龙头源头的控制作用,在这里也格外的重要。这是我们的监管思路要进行调整,要发挥企业的积极性。所以这种源头的控制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政府自己建一套系统来进行监督劳民伤财,效果还未必好,所以这种企业的第三方平台的源头控制作用不可替代,而且源头的控制作用是非常地关键的。源头的控制作用解决好了,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相互配合,大家走一条相互合作之路,对解决这个问题会发挥事半功倍的效果。
  所以来发挥第三方平台的源头控制作用,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但这并不是全部,因为社会并不只有监管部门和企业构成,还有媒体、社会公众,所以在这个基础上,结合经营者的自律,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包括公众的投诉举报,以及科学知识的普及。刚才戴社长讲到了很多的问题我觉得讲得非常好,把一些谬误的东西、不科学的东西,说得有鼻子有眼的,在自媒体中去传播,实际上起到的作用非常不好。但是,这个跟我们的科学知识的普及不够也有关系,所以科学知识的普及,特别是媒体的正向普及,风险的警示、信息监管的公开,包括企业自身的一些信息的公开都非常重要。这样的话监管企业、媒体、社会大众、科学知识的普及正向的引导,风险的警示以及信息的公开等等方方面面,如果说这几个结合起来,我们能够走一条共治之路,大家知道食品安全四个严格最后一个是共治,我们一直找不到抓手,不知道从何地方来入手,我们来探索。
  因此总结一下,互联网食品经营的监管、政府监管是后盾,企业的主体责任的落实是前提,在监管的基础上,我们要走治理的道路,治理和监管应当是两个概念。然后多方参与,走共治之路,可能这是我们能解决的一个比较好的方案。但是,这个方案是不是总局已经形成了一个体系,形成了一整套的完整的制度,目前我们还在探讨还在研究,所以我们的题目是一个探讨。今天利用10分钟的时间把我们已经做的两个办法和一些工作,和我们的一些想法按照今天会议的要求在这个地方跟大家做一个简单的报告。不一定正确,仅仅是作为讨论会的讨论的东西。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     文章编辑:现代畜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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