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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死猪肉冷冻后掺着卖 获刑8个月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6/7/19 14:30:21 关注:485 评论: 我要投稿

  辽宁一家肉联厂的母猪生产线承包业主,把死猪肉和鲜猪肉冷冻后混着一起卖。夏季屠宰时,发现死猪肉臭了,才舍得处理掉。
  日前,这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一审宣判,这名承包业主和被雇收购生猪的两名工人分别获刑,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51岁的阮某在鞍山一家肉联厂承包了一条屠宰、淘汰母猪的生产线,其自行收购生猪、组织屠宰、分割加工、将猪肉冷冻后出售。阮某雇佣了两个农民王某、李某,为其收购生猪。
  去年7月,王某、李某从开原市一个村收来一批生猪。卸车时,二人发现这批生猪当中有两头死猪。他们跟雇主阮某汇报了情况,阮某让二人一起把两头死猪推到屠宰车间,由屠宰工人进行屠宰。
  之后,阮某将屠宰、分割加工后的死猪肉与其他鲜猪肉冷冻一起销售。此后,遇到有死猪的情况,阮某也是以同样的方法处理。
  同年7月,正值夏季,一个养猪户驾车从开原市给阮某送了一批生猪到鞍山。卸车时,又有两头死猪。阮某按照惯例找人屠宰,可在屠宰中,一头死猪的猪肉已经臭了。
  阮某将这头发臭的死猪检疫后,进行了无害化处理。虽然放弃了这头,但阮某还是将另外一头死猪肉和其他鲜猪肉一起销售了。
  同年9月,王某、李某收回一车生猪,在卸猪平台卸猪时有两头死猪,被公安机关发现后当场扣押。经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鉴定,两头死猪为死因不明猪。随后,阮某、王某、李某被沈阳警方刑事拘留。
  法院认为,被告人阮某、王某、李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康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主犯被告人阮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从犯被告人王某、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鲜猪肉、死猪肉和注水肉如何鉴别?
  辽沈晚报提醒消费者,应在正规的销售商店购买经检疫合格的猪肉。
  鲜猪肉、死猪肉和注水肉分别有如下特点:
  鲜猪肉:颜色鲜、气味香、手感不黏。
  死猪肉:皮肤淤血呈紫红色,脂肪红,血管有黑色凝块,因死亡时间长短不同臭味也不同。注水肉:肉表面有水渗出,质地松软弹性差,解冻后有大量血水流出。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 白爽
文章来源:辽沈晚报     文章作者:白爽      文章编辑:现代畜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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