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违法出售含瘦肉精羊肉 商贩领刑被禁售肉类3年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17/5/18 16:26:53 关注:1034 评论: 我要投稿
|
|
因售卖的羊肉被检验出含有瘦肉精,北辰区天穆镇一商贩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今天上午,北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该商贩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为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法院依法禁止被告人在3年内从事肉类经营活动。宣判后,被告人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据指控,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间,被告人穆某在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顺义道华伊农贸市场从事羊肉零售经营活动。经市场监管部门检查,穆某所售羊肉不能提供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后在市场监管部门多次向其宣传、告知的情况下,穆某所售羊肉仍不能提供上述证明。2016年11月9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穆某所售羊肉进行抽检,并于当月17日告知其抽检结果为检出克伦特罗(瘦肉精)成分;同日再次对其当日所售羊肉进行抽检, 11月21日告知其抽检结果为检出克伦特罗(瘦肉精)成分,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2017年1月2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穆某传唤到案。
庭审中,被告人穆某对自己所犯罪行懊悔不已,真诚认罪悔罪,并表示其已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和问题的严重性,愿意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11时,该案当庭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穆某在市场监管部门多次对其告知的情况下,对其所出售的羊肉不能提供检验合格报告等证明,且对其出售的羊肉进行两次化验中,均检出克伦特罗成分,食用其出售的羊肉后,足以对他人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考虑到被告人穆某从事肉类经营时间短、销售数额较少且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故依法对其作出上述一审判决。鉴于被告人利用从事肉类经营的职业便利,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为预防再次犯罪,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本案依法禁止被告人穆某在3年内从事肉类经营活动。(记者 孙启明)
|
|
文章来源:今晚报 作者:孙启明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